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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方存在婚外情,另外一方能否要求过错方净身出户?

发布日期:2018-03-25    作者:柳基伟律师

一方存在婚外情,另外一方能否要求过错方净身出户?
净身出户,是指在婚姻双方决定离婚时,婚姻的一方要求另一方退出婚姻时不得到任何共同财产。通俗化的说就是离婚时一方要求另一方放弃一切钱财,只带自己的身体走。但是按照我国《婚姻法》的规定,这种要求是没有法律依据的。
我国《婚姻法》规定,夫妻离婚时的财产分割会涉及多重因素,柳基伟律师结合自己的办案经验将其归纳为五个基本原则,分别是协议优先,平均分割,适当补偿,精神损害赔偿,特殊情况特殊分割。接下来,柳基伟律师结合有关法律规定进行详细分析解读:
第一,何为协议优先?《婚姻法》第十九条规定, 夫妻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适用本法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的规定。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的约定,对双方具有约束力。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约定归各自所有的,夫或妻一方对外所负的债务,第三人知道该约定的,以夫或妻一方所有的财产清偿。因此,夫妻可以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签署书面协议,确定有关财产的归属,该协议经双方签字确认即可具有法律效力,对双方当事人具有约束力。
第二,平均分割原则。根据我国法律贵i的那个,夫妻双方婚后取得的财产,在没有协议约定的情况下,离婚时应当平均分割有关夫妻共同财产。
第三,适当补偿原则。《婚姻法》第四十条规定,夫妻书面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归各自所有,一方因抚育子女、照料老人、协助另一方工作等付出较多义务的,离婚时有权向另一方请求补偿,另一方应当予以补偿。意味着双方即便有财产协议约定,但是因为一方相夫教子、照料老人等对家庭生活付出较多,在这种情况下需要由一方向另一方支付相应的补偿,以为弥补。
第四,精神损害赔偿原则。根据《婚姻法》第四十六条的规定,一方当事人如果存在重婚、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实施家庭暴力的、虐待或遗弃家庭成员等情况而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在这种情况下不会直接涉及财产的分割,而是涉及另外一种法律关系,即无过错方的精神损害赔偿请求权,具体数额根据过错方的过错程度及对无过错方的损害结果而定。
第五,特殊情况下下的特殊处理。根据《婚姻法》第四十七条的规定,离婚时,一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夫妻共同财产,或伪造债务企图侵占另一方财产的,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夫妻共同财产或伪造债务的一方,可以少分或不分。离婚后,另一方发现有上述行为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财产。因此,如果一方在离婚时存在转移财产(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夫妻共同财产,或伪造债务企图侵占另一方财产)的情形,另外一方是可以根据有关证据重新要求分割财产并且追究对方转移财产的法律责任。
综上,法律意义上并不存在“净身出户”的概念,涉及财产分割问题需要根据具体的案情而定,案情不同,当事人的主张及诉求也会有很大区别,需要区别对待,客观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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