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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人撤销之诉与执行异议的关系

发布日期:2018-03-26    文章来源:互联网
第三人撤销之诉与执行异议的关系

  根据《民诉司法解释》第303条的规定:第三人提起撤销之诉后,未中止生效判决、裁定、调解书执行的,执行法院对第三人依照民事诉讼法第227条规定提出的执行异议,应予审查。第三人不服驳回执行异议裁定,申请对原判决、裁定、调解书再审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案外人对人民法院驳回其执行异议裁定不服,认为原判决、裁定、调解书内容错误损害其合法权益的,应当根据民事诉讼法第227条规定申请再审,提起第三人撤销之诉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例题·单选题】关于第三人撤销之诉,下列哪一说法是正确的?( )(2014-3-41)

  A.法院受理第三人撤销之诉后,应中止原裁判的执行

  B.第三人撤销之诉是确认原审裁判错误的确认之诉

  C.第三人撤销之诉由原审法院的上一级法院管辖,但当事人一方人数众多或者双方当事人为公民的案件,应由原审法院管辖

  D.第三人撤销之诉的客体包括生效的民事判决、裁定和调解书

  【答案】D

  【解析】本题考核第三人撤销之诉。选项A错误。第三人撤销之诉的提起不应当中止对原裁判的执行,其不影响原裁判的执行。选项B错误。第三人撤销之诉成立的,法院应当改变或者撤销原生效判决、裁定或调解书。因此,该诉属于形成之诉,而非确认之诉。选项C错误。第三人撤销之诉的管辖法院是作出生效判决、裁定、调解书的人民法院,即原审法院,而非原审法院的上一级人民法院。选项D正确。第三人撤销之诉的客体为已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调解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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