咨询律师 找律师 案件委托   热门省份: 北京 浙江 上海 山东 广东 天津 重庆 江苏 湖南 湖北 四川 河南 河北 110法律咨询网 法律咨询 律师在线 法律百科
我的位置:110网首页 >> 资料库 >> 律师随笔 >> 查看资料

刑事案件的申诉等于申请再审?

发布日期:2018-03-28    作者:许剑律师
我国现行《刑事诉讼法》对申诉的规定主要散见于《刑事诉讼法》第三十六条、四十七条、一百一十五条、一百七十六条、一百七十七条、二百四十一条、二百四十二条、二百六十四条等,综合这些条款,我们可以归纳出申诉主要有以下几个特点:
 
申诉的主体
 
主要是刑事诉讼的当事人,包括被告人、犯罪嫌疑人、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诉讼代理人、辩护人等。
 
申诉所涉及的事项
 
申诉所涉及的事项极为广泛,除了对于人民法院生效判决、裁定不服可以提起申诉外,还包括对司法工作人员在刑事诉讼中的违法、失职、不当行为也可提起申诉,如对被告人(犯罪嫌疑人)有刑讯逼供、诱供、骗供、威胁等非法取证行为的、看守所工作人员虐待、殴打被羁押人员的、司法工作人员侵犯、剥夺参与刑事诉讼的辩护人、代理人的合法诉讼权利的、司法工作人员存在超期羁押行为的、司法工作人员在查封、扣押、冻结财产中的违法行为等。
 
申诉的后果
 
申诉人对于人民法院生效判决、裁定不服提出申诉的,并不必然引起人民法院再审活动的启动,只有经人民法院审查,符合《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规定的五种情形的,方可由法院决定再审程序的启动。
 
在我国刑事诉讼当中,没有申请再审的概念,当事人对于法院生效判决、裁定不服的,只能申诉,经人民法院审查符合条件的话,才能由人民法院启动再审程序,提起再审。
 
刑事诉讼法中的再审的规定主要分布于二百四十三条、二百四十四条、二百四十五条、二百四十六条、二百四十七条,提起再审的特点主要有:
 
再审的提起主体
 
再审的提起主体是最高人民法院和地方各级人民法院,各级检察机关提起抗诉的,也可以引起再审程序的启动,当事人无权直接提起再审。
 
提起再审的方式
 
(一)上级人民法院认为下级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确有错误的,可以决定再审。
 
(二)各级人民法院院长对于本院已产生法律效力的判决和裁定,认为确有错误的,须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通过后方可决定再审。
 
(三)检察机关认为下级法院判决裁定确有错误的,可以向本级法院提起抗诉,以此来启动人民法院的再审程序。
 
(四)当事人的申诉经法院审查,符合刑事诉讼法第 第二百四十二条规定的情形的,即有新的证据证明原判决、裁定认定的事实确有错误,可能影响定罪量刑的;据以定罪量刑的证据不确实、不充分、依法应当予以排除,或者证明案件事实的主要证据之间存在矛盾的;原判决、裁定适用法律确有错误的;违反法律规定的诉讼程序,可能影响公正审判的;审判人员在审理该案件的时候,有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为的,人民法院应当启动再审程序。
没找到您需要的? 您可以 发布法律咨询 ,我们的律师随时在线为您服务
  • 问题越详细,回答越精确,祝您的问题早日得到解决!
发布咨询
发布您的法律问题
推荐律师
毕丽荣律师
广东广州
罗雨晴律师
湖南长沙
陈皓元律师
福建厦门
吴丁亚律师
北京海淀区
卓旭律所律师
天津南开区
刘永军律师
山西太原
程金霞律师
浙江杭州
姜万东律师
安徽合肥
尹子娟律师
广东深圳
热点专题更多
免费法律咨询 | 广告服务 | 律师加盟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2125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