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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额借款应避免现金交付 借条不足以证明借贷关系

发布日期:2018-03-28    作者:110网律师


张某与徐某是朋友关系,两人经常一起旅游、购物。张某多次为徐某垫付款项,且数额巨大,曾一次性转账52.8万元到徐某的账户。后徐某向张某出具了一张借条:“今向张某借款150万元,其中转账52.8元,现金97.2万元,借款周期3个月。”一年后,张某在催徐某还款未果的情况下,将徐某告上了法庭。
  庭审过程中,张某称自己家境很好,而徐某的经济能力一般,但徐某却经常和自己一起消费。张某向法院提供了150万元的借条和52.8万元的转账凭证作为证据,针对97.2万元的现金借款,也列出了明细项目,是帮徐某垫付的旅游费用及买奢侈品、买车的费用。徐某承认向张某借款52.8万元,但否认收到过97.2万元现金,其称97.2万元是利息,利息过高,请求法院调整。
  一审法院认为,张某向徐某个人账户汇入款项52.8万元,事后徐某在借条中予以确认,且徐某在法庭上也承认该款项,故认定该借贷关系存在,徐某应归还张某52.8万元并支付相应利息;至于借条中的现金97.2万元,是否实际发生,仅凭张某单方面制作的明细情况,而没有款项交付凭证,无法认定借贷关系,不予支持。
  一审判决后,张某不服该判决,提起上诉,但二审法院维持了原判。
  民间借贷法律关系的成立
  既要看事实,也要看凭证
  为什么在债权人提供了150万元的借条的情况下,52.8万元的转账能说明借贷关系,而97.2万元交付的现金却不能?
  根据相关法律规定,民间借贷法律关系的成立需符合形式要件和实质要件。形式要件即达成合意的外在形式,如借条、借款合同、口头约定以及其他可以表明双方借款合意的形式;实质要件即款项的实际交付。
  民间借贷案件具有实践性特征,借贷合同的成立,不仅要有当事人的合意,还要有交付钱款的事实。因此,张某与徐某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的产生,必须以张某履行提供借款义务、给付借款为前提。
  对金额较小的现金交付,出借人作出合理解释的,一般视为债权人已经完成行为意义上的证明责任,可以认定借贷事实存在。对于金额大小的界定,鉴于本省各地经济发展状况、出借人个体经济能力存在差异,可由法官根据个案具体情况裁量。
  大额借款应尽量避免现金交付
  银行转账可得到相应付款凭证
  在民间借贷案件中,法院一般会审查履行情况,判断借贷事实是否真实发生。本案中,一审、二审法院均驳回了97.2万元的诉讼请求不无道理。
  对于小额借款,出借人具有支付能力,如果当事人主张是现金交付,除了借条又没有其他证据的,一般可视为其已完成了举证责任,认定交付借款事实的存在;而对于大额借款,只有借条的话,还需要通过审查当事人的经济实力、债权债务人之间的关系、交易习惯及相关证人证言等,来判断当事人的这种主张是否能够成立。
山东智祥律师事务所黄海玲律师提醒大家注意:大额借款应尽量避免现金交付,如果通过银行转账,就有了相应的付款凭证,可作为日后的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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