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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间借贷——自然人之间借贷

发布日期:2018-03-30    作者:葛万超律师
自然人与自然人之间的借贷是原始的民间借贷,也是最普遍的民间借贷。自然人与自然人之间发生借贷,如没有违反限制性、禁止性、强制性的通常是合法的,合法的民间借贷收到法律保护。一、民间借贷主体问题:⑴自然人之间的主体资格问题自然人,是指我国公民以及居住在我国境内的外国人和无国籍人。⑵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根据《民法通则》,年满18岁以上公民。实践中我们主要以独立的经济能力为基准参考,主要是因为考虑到未满18周岁的经济独立公民,以及已满18周岁,但是因为就学等原因并未经济独立的公民。二、民间借贷主要特征:民间借贷最主要的特征就是自由,没有太多法律对其作出制约。⑴利息相对自由在银行同类贷款利率的四倍以内都受法律保护,双方当事人可以自由约定利息。⑵借贷数额自由借贷数额有双方当事人根据自己的经济能力和实际需要来协商确定,这就给借贷留下了很大的空间。⑶借款期限自由民间借贷双方借款期限双方当事人自由预定⑷借款用途自由民间借贷双方自由且借款不用于违法活动,法院一般都会认可。但是银行借贷情况就不一样,银行会审核,借款用途,贷款人是否对借贷按照约定负有监管权力。三、民间借贷效力主要是双方约定民间借贷的自由是双方当事人的自由,借贷的用途、利息、期限、数额、还款方式都是基于双方当事人自由的意思表示,在约定不明的情况下,依照《合同法》61条予以补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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