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拒不执行法院生效判决的刑事风险

发布日期:2018-04-03    文章来源:互联网
【事件导读】李甲从事塔机租赁生意,其与周乙签订租赁合同,租赁周乙的塔机一台。经结算李甲欠周乙租金约15万元,并向周乙出具了借条。后两人协议解除租赁合同,周乙多次向李甲催收所欠租金、要求返还塔机均未果,后周乙诉至法院,法院判决李某在判决书生效之日起三日内返还塔机、支付租金,李某不仅不依法履行判决义务,还在法院强制执行期间,将涉案租赁的塔机隐匿,致使人民法院生效判决无法执行。李甲因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
【案例分析】法院认为,李某从事塔机租赁,收入稳定,且其将生效判决确定的涉案塔机隐匿,应当认定其有能力履行人民法院判决确定的义务,但拒不履行判决义务,致使执行工作无法进行,情节严重,其行为已经构成拒不履行判决罪。

【深入解读】我国刑法规定了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是指对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的行为。触犯该罪名将面临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

这里,“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是指人民法院依法作出的具有执行内容并已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包括人民法院为依法执行支付令、生效的调解书、仲裁裁决、公证债权文书等所作的裁定。

什么情形属于“情节严重”呢?根据法律规定,以下情形属于“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1)被执行人隐藏、转移、故意毁损财产或者无偿转让财产、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致使判决、裁定无法执行的;(2)担保人或者被执行人隐藏、转移、故意毁损或者转让已向人民法院提供担保的财产,致使判决、裁定无法执行的;(3)协助执行义务人接到人民法院协助执行通知书后,拒不协助执行,致使判决、裁定无法执行的;(4)被执行人、担保人、协助执行义务人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通谋,利用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职权妨害执行,致使判决、裁定无法执行的;(5)其他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的情形。

【法条链接】《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三百一十三条 对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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