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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一男子被判构成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

发布日期:2018-04-24    作者:110网律师
福建省一男子被判构成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
  来源:人民法院报 | 作者:安海涛
  福建省一男子经营的公司为他人公司开发、维护可供传销活动使用的网络平台软件,并提供银行账户为运营该网络平台的资金流通账户,引诱社会人员在该网络平台软件上参与传销活动,接收资金数额累计逾4844万元。近日,福建省厦门市集美区人民法院一审审理了该起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案,判决该男子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万元,公安机关冻结在案银行账户余额逾48万元予以没收。

  2016年10月,郭某经与吴某(另案处理)预谋,由郭某经营的厦门一家信息技术公司为吴某经营的厦门一家文化传播公司开发、维护可供传销活动使用的网络平台软件。2016年12月,双方公司签订软件开发和服务合同书。而后,该信息技术公司为该文化传播公司开发网络平台软件,该软件构建二十二个层级的传销管理体系,其中仅以本人向下的三个层级参与返利。同时,该信息技术公司提供其银行账户作为该文化传播公司运营该网络平台的资金流通账户。

  2016年12月至2017年3月,郭某及吴某等人以投资为名,通过发展会员返利等方式,引诱社会人员在该网络平台软件上参与传销活动,接收资金数额累计逾4844万元。其中,郭某在此期间内利用该网络平台软件,以个人名义发展传销层级五级,可计传销人员39人。

  2017年3月,因该网络平台资金链断裂,部分传销人员为索回钱款聚集在该信息技术公司,郭某遂拨打电话报警。

  到案后,郭某如实供述了上列主要犯罪事实。

  法院审理认为,郭某组织、领导以投资经营活动为名,要求参加者以缴纳费用方式获得加入资格,并组成三级以上层级,直接以发展人员的数量作为返利依据,引诱参加者继续发展他人参加,骗取财物,扰乱经济社会秩序,接收资金数额累计逾4844万元,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郭某犯罪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对其依法可以减轻处罚。

  综上,法院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防止互联网成为传销犯罪的温床

  关于本案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案件的特殊之处,承办法官付福临介绍,常见的传销活动系以推销商品、提供服务等经营活动为名,要求参加者以缴纳费用或者购买商品、服务等方式获得加入资格,并以此发展下线、扩大层级,赚取提成。但随着互联网的发展,出现了借助网络平台实施传销活动的态势,本案便具有新兴网络传销活动的特征,即开发可供传销使用的网络平台软件,并利用该平台发展传销人员,吸取巨额传销资金,给社会造成不良影响,危害经济社会正常秩序。

  面对传销活动网络化发展态势,有关部门应努力提升网络技术,依托大数据优势,建立预警防控机制,加强线上打击传销活动的力度,并做好普法宣传,增强人民群众的防范意识,提高警惕,防止上当受骗。通过多管齐下,大力遏制网络传销的发展蔓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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