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撞到他人后发动机动车将其拖入车底致死,应如何定罪?

发布日期:2018-04-25    作者:杜红涛律师
一、案情简介:陆X将申X撞倒后发动机动车将其拖入车底致死
陆X酒后驾驶轿车在行驶过程中,将同向行驶的申X骑乘的自行车撞倒后,申X跌坐于陆X驾驶的轿车前方。陆X停车后因惧怕查出其系酒后驾车而再次发动汽车,将申X及其自行车拖至车下。陆X在明知车下有人的情况下仍未停车,嗣后撞至路边隔离带,申X及其自行车被甩出车下,随后陆X逃离现场。申X因抢救无效于次日死亡。嗣后经检查,陆X驾车时处于醉酒状态。事后,陆X主动投案并向被害家属支付赔偿金,同时,被害家属出具谅解书。
公诉机关XX检察院以陆X犯故意杀人罪,提起公诉。
二、法院判决:陆X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无期徒刑
一审法院判决:陆X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被告人陆X不服一审判决,提出上诉。
二审法院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三、律师说法;撞倒他人后发动机动车将其拖入车底致死构成故意杀人罪
行为人驾驶汽车将同向行驶的受害人撞倒,行为人停车后因惧怕被发现其系酒后驾驶随即再次发动汽车,在明知受害人被其拖至车下的情形下行为人仍未停车,最终导致受害人经抢救无效死亡。由于行为人为逃避责任,明知受害人挂附在车上仍继续行驶导致被害人死亡,属于故意非法剥夺他人生命。因此,应当认定行为人的行为构成故意杀人罪。
交通肇事罪指因行为人违反交通法规,导致重大事故发生,致使他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交通肇事罪属过失犯罪,即因行为人疏忽大意或过于自信的过失导致危险结果的发生。在交通肇事发生后,行为人对被害人死亡的结果在意志上持放任态度,则认定该行为人构成故意杀人罪。即行为人明知被害人已经受伤,若不及时救治可能导致死亡,行为人为逃避责任或希望被害人死亡而逃逸;行为人明知被害人挂附在车上,继续行驶车辆会导致被害人死亡,但为逃避责任拖挂被害人逃逸导致被害人死亡;行为人明知被害人未死亡,为逃避责任而将受害人碾压致死;在交通事故发生后,行为人通过以上行为故意非法剥夺他人生命,则应当认定行为人构成故意杀人罪。
行为人酒后驾驶汽车,将同向驾驶自行车的受害人撞倒,行为人停车后,见受害人仍清醒,因惧怕查出其系酒后驾驶而再次发动汽车,且其明知将受害人带至车轮下仍未停车,嗣后致受害人经抢救无效死亡。行为人在将受害人撞倒后,受害人伤势并不严重,行为人已停止驾驶,因此仅构一般的交通肇事。嗣后行为人见受害人仍处清醒状态,惧怕因此查出其系酒后驾驶而再次发动汽车,行为人为逃避责任在明知被害人被拖至车下仍继续驾驶导致被害人死亡。行为人对被害人的死亡结果在意志上持放任态度,属于故意非法剥夺他人生命,应当认定行为人构成故意杀人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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