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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免责承诺书”到底能不能免责?

发布日期:2018-05-05    作者:李诗怀律师
我们经常会看到这样一些新闻报道,《男子聚餐饮酒过度身亡,同桌3人承担责任一共赔了10万》、或者《男子喝酒过量死亡,同桌9人未尽劝阻义务补偿61万》、还有《男子与人“划拳”饮酒身亡,主人及同桌补偿9万元》,等等等等,诸如此类,饮酒身亡而同饮者被追究赔偿责任的事件屡屡发生。
怎么办?要对得起中国的酒文化,酒还是要喝的,有组织者就想到了提前签订免责承诺书,也就是网友戏称的“生死状”,由参加聚餐的人签字画押,承诺:如酒后发生的一切后果均自行承担,而与聚会组织者无关。
那么,这些个“免责承诺书”到底能不能免责?
《合同法》第五十三条规定:合同中的下列免责条款无效:(一)造成对方人身伤害的;(二)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对方财产损失的。
比如,甲说:我会气功,汽车从我身上轧过都没有问题,不信?你开车轧我,如果轧坏了我,不找你责任。那么,如果乙开车轧坏了甲,责任肯定不能免除。“一个愿打一个愿挨”,在法律上是不允许的。
再如,一人身患绝症,痛不欲生,求生不能,求死不得,央求他人对其实施安乐死,按照中国目前的法律,为其实施安乐死的人,肯定会被以故意杀人罪追究刑事责任。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也有关于“免责条款”无效的相关规定:经营者不得以格式条款、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方式,作出排除或者限制消费者权利、减轻或者免除经营者责任、加重消费者责任等对消费者不公平、不合理的规定。含有这些内容的,其内容无效。
在某一法律关系中,判断行为人是否该承担责任,也就是要判断他是否负有义务。义务主要来自于三个方面:一是法定义务(就是法律明确规定的义务),比如父母对子女有抚养教育的义务;子女对父母有赡养扶助的义务。二是合同义务(也就是相互之间签订的合同所约定的义务),比如买卖合同,买方有付款的义务,卖方有交付标的物的义务。三是先前行为义务(就是,因为在先的某一行为,而引起的在后续阶段所具有的义务),比如,一同饮酒,同饮者有不劝酒的义务,酒后,对喝高了的人有送医的义务。一同游泳,对溺水者,有救助的义务。
这些义务中,有的义务可以双方约定免除。比如买卖合同,卖方可以免除买方的付款义务;买方也可以免除卖方交付货物的义务。只要不是恶意串通损害他人利益,完全可以放弃自己的权利、免除对方的义务。但更多的义务显然是不可以免除的,即便签字画押,也是废止一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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