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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副总伪造药品注册批文,职务侵占罪如何量刑?

发布日期:2018-05-08    作者:刘琬琳律师
女副总伪造药品注册批文
2003年9月,江西泽众制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称泽众公司)委托万基公司研发十一种药品,在双方签订了研发合同后,泽众公司支付了研发的费用。时任泽众公司副总经理的周静(被告人)负责此项目的具体工作。2004、2005年,万基公司对这十一种药品陆续完成了研发工作,接下来应由周静代表泽众公司向江西省食品药监局提出注册申请。2005、2006年,周静伪造了“脑心舒口服液”等三种盖有国家食品药监局公章的注册批件及26个盖有江西省食品药监局印章的注册受理通知书。2007年1月15日,周静伪造了江西省药监局发的“关于江西泽众制药股份有限公司中药前处理和提取委托加工的批复”2007年1月18日办好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在2006年12月18日下发的关于江西泽众制药股份有限公司“毛冬青片”为国家二级中药保护品种证书,系伪造。2007年上半年,周静根据国家药监局下发的《关于公布第一批城市社区、农村基本用药定点生产企业名单的通知》伪造了一份泽众公司是通知中包含的生产企业,将假通知的复印件提供给了泽众公司。2008年3、4月,周静向泽众公司提供了虚假的“江西省卫生厅2008年度江西农乡医疗机构药品集中招标采购中标通知书”,并伪造了泽众公司与南华公司签订的金额为2000多万元的买卖合同。泽众公司根据这个开始组织生产。2008年3月12日至2008年5月21日这段时间,泽众公司5次向南昌提供了20375246元的药品。周静将这些药品存放在其在南昌市西湖区租的一个仓库里,直到公司发现其欺骗公司的行为其才找人将货物运回。
职务侵占罪如何量刑
江西省上饶县人民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周静在担任江西泽众制药股份有限公司副总经理期间,主管药政、药检和新产品申报注册工作,其为顺利完成主管的业务,伪造江西省药监局和国家药监局的注册申请受理通知书和注册批件、证书计33份,其行为构成伪造国家机关公文罪;周静的伪造导致泽众公司依据假批件生产药品并向社会销售,给人民群众的生命安全带来严重危害,故被告人周静的犯罪行为情节严重。被告人周静利用职务之便,伪造了国家药监局下发的通知及采购通知局来骗取泽众公司信任,而后又虚构与南华公司签订了购销合同的事实,骗得泽众公司价值20375246元的药品,并存放于由其租用的民房内,其行为构成职务侵占罪,且数额巨大。
2009年6月19日,法院作出一审判决,以职务侵占罪判处被告人周静有期徒刑8年,并处没收财产10万元;以伪造国家机关公文罪,判处有期徒刑6年;两罪并罚,合并有期徒刑14年,并处没收财产10万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13年,并处没收财产10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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