擅自挪动他人车辆 造成交通事故如何担责
发布日期:2018-05-14 文章来源:互联网
刘某将车停靠路边,下车送货。叶某驾车经过时认为刘某的车妨碍了其通行,见该车未熄火,遂擅自开车挪位。当刘某挪完车打开门下车时,将车旁骑自行车的汪某撞倒在地,汪某随后又遭到李某车碾压受伤。该起事故经交警部门认定,叶某负主要责任,李某负次要责任,汪某无责任。现汪某要求叶某、李某以及刘某承担赔偿责任。
【分歧】
一种意见认为,叶某系因车辆无法通行才挪动刘某车辆,属于无偿帮工行为,叶某不应承担赔偿责任。
另一种意见认为,叶某的行为不构成无偿帮工,其挪车未经车主刘某同意,造成了交通事故并负事故主要责任,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评析】
笔者赞同第二种意见。
1.叶某不构成无偿帮工。侵权责任法对帮工人责任没有作出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三条规定,为他人无偿提供劳务的帮工人,在从事帮工活动中致人损害的,被帮工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据此,叶某主张其系无偿帮工,有关赔偿责任应当由刘某承担。
笔者认为该理由不能成立。所谓无偿帮工是指为了满足被帮工人生产生活需要,帮工人自愿、无偿为被帮工人提供劳务的行为。无偿帮工除了无偿性特点以外,还有一个主要特点就是合意性,只有被帮工人有明示或者默示的接受帮工的意思表示,才能成立帮工法律关系。本案中,刘某停车送货但未熄火,叶某擅自挪动该车辆,刘某不存在要求或者默认叶某挪动其车辆的意思表示,双方之间并未形成合意,叶某不构成无偿帮工。
2.侵权责任法第四十九条对因租赁、借用等情形机动车所有人与使用人不是同一人时的责任主体作了明确规定,但是对未经车主同意擅自驾驶他人车辆且不属于盗窃、抢劫和抢夺情形下有关责任主体及赔偿问题未作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规定,未经允许驾驶他人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当事人依照侵权责任法第四十九条的规定请求由机动车驾驶人承担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司法解释实际上类推适用了侵权责任法的规定。本案中,叶某未经车主同意擅自挪车造成事故,根据上述法律、司法解释的规定,对汪某的损失,叶某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刘某不承担责任。
(作者单位:浙江省衢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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