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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微”言耸听 “鬼火”表述惹火上身

发布日期:2018-05-18    文章来源:互联网
   时间:2015年8月18日15时
地点:江西省铜鼓县人民法院温泉镇光明村巡回审判点

案由:网络侵权责任纠纷

案情:赵某夫妇的新家建成不久,有人在其微信传播家中闹“鬼火”,不仅导致大量人员前来探奇,甚至有些人为满足好奇心,擅自进入赵家翻箱倒柜,探究“鬼火”形成原因,造成赵家财产损失。更为严重的是,事件导致赵某两个小孩不敢上学,怕到学校后被别人指指点点。为此,赵某夫妇将发布微信内容的卢某等人告上法庭。

案情回放

赵某夫妇于2013年初在江西省铜鼓县温泉镇光明村建成一幢新房,自今年5月起,网上陆续传闻赵某的新房出现诡异的 “鬼火”、“鬼灯笼”。

一时间,这则传闻经微信不断扩散,引得铜鼓县城的各村镇、周边县市及外省的人纷纷前去猎奇探访,每天晚上前去该村围观的人和车造成附近道路受阻。一些人为了满足好奇心,在未经赵某及其家人同意的情况下,擅自进入房内翻箱倒柜,探究“鬼火”形成原因,造成赵某夫妇的财产损失。江西省科学院专家经实地考证,最后得出该现象“系汽车灯反射金属房门所致”的科学结论。

赵某夫妇认为,微信发布者卢某为了提高其持有的某微信公众号的点击量,在未经他们同意的情况下,擅自在网上发布了带有“鬼火”、“鬼灯笼”等词语的文章。这些文章引来了大量探奇人员,严重影响了他们的日常生活,并导致他们的两个小孩不敢上学,小孩的心理健康受到了影响。于是一纸诉状将卢某、聊城微谷网络科技有限公司(系该微信公众号主体,简称聊城微谷公司)和深圳市腾讯计算机系统有限公司(简称深圳腾讯公司)一并告上法庭,要求卢某、聊城微谷公司停止侵害、公开赔礼道歉并消除影响,赔偿损失1万元和精神抚慰金5000元;要求深圳腾讯公司提供该微信公众号持有者的IP地址和全部注册信息,以便确认该侵权微信公众号的真实注册人员等信息。

庭审现场

8月18日下午15时,审判长樊伟富敲响了法槌,庭审开始。原告赵某夫妇、被告卢某、聊城微谷公司到庭参与诉讼。深圳腾讯公司进行了书面答辩,经法庭许可后,未派人到庭参与诉讼。

原告:平静生活被搅乱

“在今年5月份前,我家的日子过得平静、安稳,劳作之余,一家人聚在一起非常幸福。自从今年5月份被告卢某在其所持有的某微信公众号上,刊登了一篇《传说中的‘鬼灯笼’惊现铜鼓县光明村》的文章后,我和我家人的生活被彻底搅乱了。” 法庭上,一提起这件事情,赵某夫妇的情绪久久难以平复。

原告律师认为,被告的某微信公众号为了提高点击量,将一些很正常的自然现象说成是“鬼灯笼”、闹“鬼火”,简直就是危言耸听,给原告一家的生活造成了严重影响,甚至导致了财产丢失,要求卢某和聊城微谷公司承担相关的法律责任有理有据。

原告向法庭出示了未删除前发布在该微信平台上的文章,证明被告有侵权事实。还出示了小孩的成绩单、老师评语等,证明因为原告的侵权行为直接导致了孩子不愿意上学、成绩下降的事实。但是原告未能向法庭提交证据证明其遭受的实际损失。

被告:文章内容绝对真实

“在我们微信公众号上,的确刊登了原告所说的这样一篇文章,文章的内容绝对真实,文章标题中出现的‘鬼灯笼’和正文中出现的‘鬼火’词语,都标注了双引号。只要稍懂常识的人都知道,世间并没有什么真正的鬼火、鬼灯笼。在文章的正文,我们还特别说明了这‘鬼火’可能是磷火,也可能是光的反射和折射的结果,我们这是在宣传科学,破除迷信。”被告卢某和聊城微谷公司的代理律师当即反驳。

深圳腾讯公司已经按照要求,书面提供了该微信公众号持有者的IP地址和全部注册信息,并在接到铜鼓法院关于此案件的相关法律文书后,删除了该公众号的所有涉案文章。

庭审焦点:是否侵权

庭审中,原、被告双方对在该微信公众号中刊登的《传说中的“鬼灯笼”惊现铜鼓县光明村》一文,是否构成侵权产生了争执。

原告认为,正是因为被告卢某刊登的文章为了提高点击率,使用令人感到刺激、紧张的词语,引来了大量的参观人员来参观纯属于原告私有的财产,并造成原告的财产损失。同时,被告使用的“鬼灯笼”、“鬼火”等词语给原告及原告家人心理上带来了巨大的压力,严重影响了原告及家人的心理健康,被告卢某理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聊城微谷公司作为该微信公众号的主体,未经认真审核就放任这样带有迷信色彩的文章刊登在网上,应当和卢某承担共同侵权责任。

被告辩称,该篇文章的标题确实有不妥之处,但是文章中的内容都是真实的,文章其实是达到了宣传科学、破除迷信的作用。至于后续产生的有人入室,甚至损坏屋主的东西,这不是被告的初衷,也不是被告所能控制的范围。原告的财产损失和原告小孩成绩的下降、所谓的心理健康受影响与被告刊登的这篇文章没有必然的联系,被告方并没有侵权的事实,请求法庭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由于双方均不同意调解,此案将择期宣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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