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问未发 “匆匆”复试引发走形式质疑
发布日期:2018-05-18 文章来源:互联网
地点: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第17法庭
案由:不服答复
案情:认为中国人民大学博士研究生入学考试复试不仅草草5分钟便结束,“在走形式”,所报导师在复试时还明确告知自己不能被录取,违反程序,山东考生宋先生于今年4月向人民大学提出申诉。该校答复称,复试过程未发现有违规违纪问题。宋先生对该回复不满意,遂提起诉讼,请求法院判令人民大学撤回对其作出的回复。
案情回放
37岁的宋先生诉称自己是职业教师,现为北京一家科技公司总经理。去年11月,他报名参加人民大学博士研究生入学考试,今年3月参加初试,4月25日参加复试,但未被录取。
宋先生于4月28日向人民大学提出申诉。该校经济学院教务科于5月27日作出答复,称复试过程未发现有违规违纪问题。宋先生对该回复不满意,遂提起诉讼,请求法院判令人民大学撤回对其作出的回复。
在法庭上,宋先生认为,博士入学考试复试完全是一个形式,短短5分钟的面试时间内,所报导师陈教授及其他面试导师几乎没有询问他任何专业问题,且陈教授明确告诉他不可能被录取的结果,违反程序。
人民大学代理人表示,宋先生所述陈教授复试时说了一些话,校方认为不属实,“没证据证明陈教授说过这话。”同时称,“学校组织复试是按照学校相关办法进行的,此案不涉及违规问题,也不是国家教育统一考试。那只是一个回复,并非行政决定。所以此案不属于法院受理范围”,请求法院驳回宋先生的起诉。
庭审现场
这是新的行政诉讼法实施后,海淀法院受理的首例起诉大学不予录取的行政案件。
庭审过程中,宋先生本人出庭,人民大学由该校经济学院副院长及律师作为诉讼代理人出庭。案件主要争议焦点在于:一是人民大学对宋先生的复试过程是否存在违规之处;二是宋先生针对上述回复提起的诉讼是否属于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
进场即被告“落榜”
“这是新中国成立以来最简单的一场复试了。”宋先生气冲冲地说,“我进入复试房间后,所报导师陈教授就告诉我,因我初试成绩是第二名,且与第一名差距较大,而他只有一个录取名额,所以按照学校规定就不能录取我了。 他说,我可以向学校再申请一个名额或是向其他导师调剂,但希望渺茫,此后便一言不发,未与我交流任何学术问题。之后导师组其他两位导师与我攀谈了两句,最后一位导师自始至终未发一言,这场博士复试就草草结束了。从我进入房间到出来,前后不到5分钟。”
宋先生认为这场复试完全是一个形式。《中国人民大学经济学院博士生入学考试复试办法》第四条规定:复试考生应向复试组作报告,报告内容包括个人科研经历和成果介绍、对拟从事研究的领域的了解和看法、本人拟进行的研究工作设想及理由等。“陈老师的行为明显违反了这条规定。复试还未开始呢,他已把录取结果告诉我了,这是严重的程序违规!”
庭审中,宋先生提交了人民大学经济学院2015年博士生复试成绩表,其中显示报考陈教授的考生进入复试的一共两个人,宋先生与另一名考生差11分;他同时提交了《中国人民大学经济学院博士生入学考试复试办法》,根据该规定,复试基本内容为主要根据专业培养要求和考生具体情况,对学生的学科背景、专业素质、外语听力和口语水平等进行考察。复试权重为50%。
宋先生认为,另一名考生为跨专业考试,而自己在专业背景方面有很大的优势,完全有可能在复试中反超对方获得录取。正是因为陈教授及导师组违反规定的程序进行复试,剥夺了自己被录取的机会。
人民大学则辩称,博士生考试为自主招生,经济学院根据学校相关规定,对报考学生进行了复试,不存在违规之处。同时认为,宋先生称复试存在违规之处,没有提交相应的证据予以证明,故请求法院不予采信。
宋先生反驳称,对于复试是否违规,应由人民大学承担举证责任。
经询问,人民大学表示,对于复试的内容,均有书面记录,必要时可以向法庭提交。
该案是否属于行政诉讼受案范围
人民大学在进行答辩时表示,该案不属于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理由是,首先,人民大学不是行政机关;其次,涉诉考试也不是国家教育考试,而是该校的自主招生考试,不涉及博士学位的授予问题,且在考试中不存在违规违纪问题。复试只是博士研究生入学考试的一个阶段,完全由学校自主命题、自主安排考试,不属于司法审查的范围;第三,该回复不是行政决定,不会对宋先生的权利义务产生任何实质影响;第四,该回复系以人民大学经济学院教务科的名义作出,未加盖学校及经济学院的公章,不属于学校的行为,宋先生起诉的主体也是错误的。综上,请求法院裁定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宋先生则认为,他在复试结束后即致信人民大学的校长及研究生院院长,希望能对复试中存在的问题予以查处,再次给他一个公平竞争的机会,择优录取。而人民大学的回复完全没有就复试程序问题作出明确的答复,反而顾左右而言他,当然影响到了他的权利,这正是他提起行政诉讼的原因。
该案将择日宣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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