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退休再就业需要注意什么?

发布日期:2018-05-18    作者:赵双剑律师
案情简介:公司未按时发放工资
今年55岁。200891日,退休后的张应聘到一家公司,从事后勤工作,约定月工资为600元。张某20089月起,到201012月,一直在新公司从事后勤工作。但公司只给张某发放了200891日到20081031日两个月的工资,至今未发放其余工资。
法院判决:驳回了张的诉讼请求。
我国法定的企业女职工退休年龄是50周岁,张某到公司工作时已满50周岁,不符合建立劳动关系的主体条件,双方之间应视为曾存在短暂劳务雇佣合同关系。张某虽主张其自20089月以来,一直为公司提供劳动,但未提交有效证据证明其主张,故张某请求公司支付20081031日之后的工资及相应的利息,证据不足,法院不予支持。因双方不具备劳动关系,故张某有关解除劳动合同,并要求公司支付的经济补偿金的诉讼请求,缺乏法律依据,法院不予支持。
律师说法:退休再就业需要注意什么?
首先,老年人不是法律意义上的劳动者。张某的年龄已超出法定退休年龄,不在《劳动合同法》适用范围内。《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明确规定,劳动者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劳动合同终止。
其次,《劳动法》第十八条规定,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劳动合同无效。无效劳动合同,从订立的时候起,就没有法律约束力。张某与公司的劳动合同已经违反了前述法律的强制性规定,因此其退休后与其他公司签订的劳动合同当属无效。
再次,老年人不能享受工伤保险待遇。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只有“职工”才属于工伤事故的主体范围,而老年人已不是法律意义上的劳动者,自然不成为职工,也不再是《工伤保险条例》所保护的对象。
因此,退休再就业要签劳务合同,在发生劳动纠纷时可以依据劳务合同解决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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