咨询律师 找律师 案件委托   热门省份: 北京 浙江 上海 山东 广东 天津 重庆 江苏 湖南 湖北 四川 河南 河北 110法律咨询网 法律咨询 律师在线 法律百科
我的位置:110网首页 >> 资料库 >> 律师随笔 >> 查看资料

法律知识大讲堂——你要知道谁有权批准征收你的土地

发布日期:2018-05-25    作者:沈玉潮律师
法律知识大讲堂——你要知道谁有权批准征收你的土地
在实践中,为了加快土地征收进程,许多征收方会利用被征收人法律意识淡薄这一特点,不进行土地征收审批,或是审批程序不合法。因此,作为被征收人应当了解土地征收过程中的审批程序,才能更好地维护自己的权益。
法律知识大讲堂——你要知道谁有权批准征收你的土地
农用地转用审批
农用地转用审批是从保护农业生产的角度,对农用地专门设置的一个控制土地用途的审批制度。
《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四条规定:“建设占用土地,涉及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应当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的道路、管线工程和大型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国务院批准的建设项目占用土地,涉及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由国务院批准。
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市和村庄、集镇建设用地规模范围内,为实施该规划而将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按土地利用年度计划分批次由原批准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机关批准。在已批准的农用地转用范围内,具体建设项目用地可以由市、县人民政府批准。
本条第二款、第三款规定以外的建设项目占用土地,涉及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
因此,根据上述法律法规,农用地转用的审批权限集中于国务院和省级人民政府,依据建设项目的性质、是否使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市和村庄、集镇建设用地范围内的土地等来具体划分。
同时,农用地转用应当符合下列条件:第一,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第二,确属必需占用农用地,并且符合土地利用年度计划中确定的农用地转用指标。第三,占用耕地的,方案符合土地整理开发专项规划且面积、质量符合规定要求。第四,城市和集镇建设占用土地涉及农用地转用的,还应当符合城市规划和村庄、集镇规划。
因此,在进行土地征收时,涉及农用地转用审批的,应当符合上述法律规定。如果被征收人的农田被征收,应当特别注意。
法律知识大讲堂——你要知道谁有权批准征收你的土地
土地征收审批
《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五条规定:“征收下列土地的,由国务院批准:
(一)基本农田
(二)基本农田以外的耕地超过35公顷的
(三)其他土地超过七十公顷的。
征收前款规定以外的土地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并报国务院备案。征收农用地的,应当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先行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其中,经国务院批准农用地转用的,同时办理征地审批手续。不再另行办理征地审批;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在征地批准权限内批准农用地转用的,同时办理征地审批手续,不再另行办理征地审批,超过征地批准权限的,应当依照本条第一款的规定另行办理征地审批。”
法律知识大讲堂——你要知道谁有权批准征收你的土地
根据《基本农田保护条例》第二条规定:“基本农田是指按照一定时期人口和社会经济发展对农产品的需求,依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不得占有的耕地。”因此,根据法律规定基本农田具有以下特征:第一,基本农田时为了满足一定时期人口和社会经济发展对农产品的需求而必须确保的耕地。第二,基本农田时由各级人民政府通过编制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第三,基本农田依法征收划定后,任何人不得非法占用。
因此,土地征收审批权集中于国务院和省级人民政府,进行土地征收时,根据被征收土地的不同类型,需要进行不同的审批手续。被征收人应当注意土地征收公告,查看其是否是按照法律规定的机关进行的审批。例如,如果被征收土地是基本农田以外的耕地超过35公顷的,则批准机关应当是国务院,如果是省级人民政府则明显是不合法的。
以上即为小编整理的在土地征收过程中重要的审批项目,被征收人在遭遇土地征收时,应当仔细查看征收公告。避免出现征收方不进行土地征收审批,或是审批程序不合法损害自身合法权益情况的出现,从而更好地维护自身权益。
没找到您需要的? 您可以 发布法律咨询 ,我们的律师随时在线为您服务
  • 问题越详细,回答越精确,祝您的问题早日得到解决!
发布咨询
发布您的法律问题
推荐律师
李波律师
广西柳州
黄险峰律师
辽宁大连
卓旭律所律师
天津南开区
罗雨晴律师
湖南长沙
王高强律师
安徽合肥
王远洋律师
湖北襄阳
吴丁亚律师
北京海淀区
崔新江律师
河南郑州
刘海鹰律师
辽宁大连
热点专题更多
免费法律咨询 | 广告服务 | 律师加盟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1818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