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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教你如何电话录音!再也不愁没证据了~

发布日期:2018-05-29    作者:王胜利律师
证据三性指得合法性、关联性、真实性。录音证据作为证据形态中的视听资料中的一种必须符合证据三性才能在法庭发挥威力。



哪些场景可以录音?



电话录音、公众场合录音合法所以可以用、隐私场所录音不合法所以不能用。

民事诉讼法解释第一百零六条规定对以严重侵害他人合法权益、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或者严重违背公序良俗的方法形成或者获取的证据,不得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根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六十八条规定以侵害他人合法权益或者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的方法取得的证据,不能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


也就是说录音证据取得的源头必须是合法的。民事司法实践中,对于电话录音、公众场合的录音合法性予以认可。但是隐私场所的录音合法性则不予认可。


司法判例:


最高人民法院  (2015)民提字第212号


本案中,张文武与陈志雄的谈话系在宾馆大厅的公共场所进行,录音系在该公共场所录制,除张文武的女儿外也未有其他人在场,并未侵犯任何人的合法权益,故对该录音证据应予采纳,并作为认定本案相关事实的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  (2013)民提字第23号


第一,本案诉讼期间,李生堂提交了一份其与白正祥之间的通话录音,该录音内容清晰、连贯,没有明显的变造或技术处理痕迹,白正祥虽然主张该录音证据内容有疑点、不能作为判断两人实际通话内容的根据,但一审质证时其认可该录音是其本人的声音,原审期间其对存在通话的事实及录音的真实性未予否认,亦未申请司法鉴定,故本院对该录音真实性予以确认。





录音前需要准备什么



录音之前,切记打草惊蛇。尽量选择对方非工作时间,不要太晚也不要太早。以免引起对方不快或者干扰对方工作导致录音内容不完整。同时准备一个合格的录音设备。录音时语气要平和切勿急躁。



录音该录什么内容?



实践中,对于录音证据,对方最容易反驳两点。其一是否定录音的真实性。其二是认为录音内容含糊不清,并不能证明待证事实。


知道这两点,我们就可以反向论证我们录音的时候该录取什么内容。


一、多次确认身份。


别再对谁都喊亲了好么?人类文明发明了名字后,你就不再是芸芸众生中的你,而是有且只有的玛丽好么!


无论你是打电话还是约在咖啡厅,答应我甜甜的酥酥的多喊几声对方名字!记住需要喊对方的真实姓名,以全名为佳,不要喊对方的乳名或者曾用名。


只要对方过渡自然,没有反驳你我又不是玛丽,你找错人了。你说到时候法官一听,是不是更能确信录音里的玛丽和法庭上坐着的玛丽的确是同一个!


司法实践中,录音是不是真实,对方心里都有点B数,只要录音内容足够有说服力,很少有人会勇于挑战科技权威申请司法鉴定。顶多也就是嘴上死犟几句,最终法院还是会认可录音证据效力的。


上述司法判例就是典型的例子。


二、录音不讲究言简意赅,时间越长、多次录音、内容清晰为佳


中国有个成语叫做断章取义。讲的是不顾全篇文章或谈话的内容,孤立地取其中的一段或一句的意思。录音证据有着天然被断章取义的劣势。如果你拿出一份时长10秒的录音内容证明对方曾经说过借了你的钱,这个证明力太弱了。但是当你拿出一份历时5小时,期间对方反复承认借了你的钱,或者拿出5份不同时间的录音证据,相信我,法官的内心已经给你竖起了大拇指!


司法实践中有人挑着录音,一段谈话中,只录“精华”。这样看似为法官减负的贴心做法实际上将录音真实性大打折扣。所以录音的时候,千万别心疼内存,有杂事的录音真实性会更容易证明!


同时,录音必须清晰,以呼吸声都可以听到为佳。另需要保护好录音数据,不仅要拷贝到电脑里,还需要将录音电话等设备带到法庭现场,以证据形式出现。


三、待证事实需要明确


很多情况之所以需要录音,正是因为没有其他纸质证据。比如对方借了你的钱,但是没有借条。为了证明这个借钱的事实,需要采取录音这个手段予以证明。


也就说,一份完美的录音内容我们希望他能等同于一份借条。所以需要录音的内容也就是借条所需要的法律要素。


常见的借条要素可以分为:债权人信息,债务人信息,借款本金,还款期限,约定利息,违约责任。


模拟到电话录音,可以是以下方式。


喂,玛丽啊,是我,张三。你问我借的3万元,我已经打到你的支付宝了。(等待对方作答)你先用着,利息你每个月打给我就好,反正不多,也就300块。(等待对方作答)这钱我暂时不急用,但我明年要搞个装修,明年12月之前还就可以。(等待对方作答)


这个录音如果成功,则证明,债权人为张三,债务人为玛丽,借款本金3万,月利息300,还款期限为明年12月。完美!


我走过最多的路,就是你的套路。


当然待证事实是一个非常专业的知识领域,实践中也做不到万无一失,因此建议大家录音前可以咨询律师该录哪些内容。



有第三人录音更佳

第三人的参与一则能加强真实性,防止对方抵赖。二则第三人在诉讼过程中还可以以证人身份出庭,予以证明当初的录音资料。当然有第三人的录音操作上难度会比较大。




录音时间越早越佳

水母翻阅大量的司法判决,发现一个不成文的规则。法院会更愿意认可形成于纠纷发生之前的证据资料。同样的录音材料,一份生成于矛盾前 ,一份生成于矛盾后,前一份将更具说服力。



并且越早录音,对方也越无防备,成功录音的可能性将更大。



录音证据如何保存


录音完毕后要整理成书面材料,并克制成光盘,以备递交法院。同时必须保留原始录音,如果在录音笔中,不要删掉,因为可能要涉及录音鉴定。


来源:家有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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