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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培训套路深,法院提示家长“报班”需谨慎!

发布日期:2018-06-04    作者:王胜利律师
随着生活水平的提高,人们的教育观念也在不断更新,因“报班”引发的纠纷也日益增多。
  法官结合具体案例
  教你识破教育机构层出不穷的“套路”
  套路一:跑路
  培训公司无故停业 学员诉退费获支持
  01
  案情分析
  2016年4月,小昀的母亲吴女士和北京某文化传媒公司签订了《舞蹈培训学校会员协议》,约定小昀购买葫芦丝基础课程,总课次48节,小昀当即向文化传媒公司交纳了培训费用5700元。不料,2016年12月9日,文化传媒公司在未提前告知的情况下,突然停止经营并将经营场所内的设备和办公用品搬空。因多次联系文化传媒公司无果,小昀遂诉至法院,要求解除双方签订的协议,文化传媒公司退还剩余培训费。庭审中,小昀称,签约后他已经上了三十多节课,还剩下1200元。
  与小昀情况类似的还有三十余名学员,上述人员一并诉至法院,要求解除合同并退还培训费。案件审理过程中,法院实地走访了文化传媒公司的营业地,房屋已经由其他培训公司使用。
  02
  裁判结果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双方所签订的《会员协议》系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依法认定为合法有效,双方均应按照合同约定履行各自义务。合同签订后,原告依约向被告支付了培训费,被告理应按照合同约定的期限和方式向原告提供服务。现因被告停业,导致合同目的无法实现,双方之间所形成的合同关系应当予以解除。合同解除后,原告主张被告返还培训费,并无不当。关于具体数额,原告主张1200元,被告未能提供证据予以反驳,最终,法院判决文化传媒公司返还小昀培训费1200元。
  03
  法官提示
  近年来,因教育培训机构无故停业或者“跑路”引发纠纷的案件不断增多。由于教育培训机构多为预付费方式,一旦培训机构关闭,则家长一方会遭受很大损失。
  对此,法官提示:家长在选择教育机构时,要学会“四看”,从而有效减少或规避风险。一看资质。作为家长,在选择培训机构时,一定要仔细查看和核实培训机构的经营资质,如营业执照、办学许可证等是否齐全。二看口碑。选择口碑好、经营时间长的机构。教育培训市场各类机构琳琅满目,能够在竞争中胜出并长时间经营的机构,必然拥有良好口碑。在合同履约过程中,如果出现纠纷,则此类机构更可能会诚信履行合同,诚信解决纠纷。三看规模。选择规模较大的连锁培训机构。连锁培训公司的分支机构较多,往往有较为完善的财务制度和管理制度,因资金链断裂或者其他原因导致停业或者跑路的可能性较小,即使个别培训点出现问题,也可以通过调整培训点或者退费的方式解决学员问题。四看场所。尽量选择经营场所正规的培训机构。一般来说,当培训机构租赁购物中心等大型场所时,购物中心基于风险考虑,会暂扣其一定数额的保证金。在培训机构发生停业风险的情况下,购物中心可能会严格控制培训机构的退出机制或协助消费者进行维权,更有利于保障学员的权益。
  套路二:忽悠
  金榜题名未如愿 诉返学费获调解
  01
  案情分析
  轩轩是一名初中生。轩轩妈妈在小区附近看到了北京某教育公司发的广告单,广告单上“重点高中不再是梦想”的广告语一下子吸引了轩轩妈妈,她赶紧到该公司进行咨询。教育公司的工作人员询问了轩轩的情况后,极力向轩轩妈妈推荐了一对一小班教学的方式,并说轩轩的成绩再加上老师的精心培训,轩轩考上某重点高中肯定没有问题。轩轩妈妈当即为轩轩报了培训班,并交纳了费用15万元,轩轩中考前夕,轩轩除了在学校学习的时间,大部分时间都在该教育公司上课。但最后轩轩考上的高中,并非是理想的重点中学。轩轩诉至法院,认为该公司的补习数量没有达到合同约定,质量上也没有兑现其招生时的承诺,导致轩轩成绩没有提高,中考时并没有考取理想的重点高中,合同目的没有实现,要求解除教育培训合同并退还全部学费。
  被告北京某教育公司辩称,当时招生时并未作出能让轩轩考上某重点高中的承诺,且中考成绩受多方面因素的影响,不能将所有的原因都归结于教育公司。另外,公司给轩轩上了600多节课,已经完成了合同约定的义务。
  02
  裁判结果
  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对涉案的初中三年课程记录等大量证据进行梳理,并向双方释明法律风险,最终引导双方当事人达成了调解。
  03
  法官提示
  目前教育培训机构为了招揽生源,往往会夸大其词,在广告语中使用“第一”、“龙头”等字眼,并作出很多不切实际的口头承诺,例如“保过”“包过”等,但在合同履行中,往往难以达到最初的承诺。
  在此,法官提示教育培训机构不要虚假宣传。根据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的规定,对于虚假宣传的行为不仅工商管理部门会根据法规处罚,而且培训机构在未能履行招生广告和简章的承诺时,学生据此要求退费的,培训机构应当全额退还。
  另外,法院也提示各位家长在夸张的广告语面前要保持理性,不要盲目相信广告宣传,别让望子成龙的急切心理被培训机构所利用。在签订合同时,注重合同条款的解读,对于模棱两可的语言,诸如“包拿某证”“包过”等词语,要让培训机构予以明确说明,必要时进行书面备注,将重要的承诺写入合同,不轻信口头承诺。
  套路之多、之深,
  小编只能表示大大的服气。
  不过
  “魔高一尺,道高一丈”,
  咱也没啥好怕的不是,
  因为有法官们支招呀!
  通过调研,法官们发现此类案件呈现“三高一低”的特点,即群体性诉讼比例高、预付费购卡比例高、学员维权意识高、学员诉讼能力低。
  该类案件频发,一方面是由一些教育培训机构合同订立不规范,管理混乱造成的。教育培训机构的合同大多是格式合同,合同文本中存在表意不清,字句有歧义的情形,容易引发纠纷;还有个别培训机构擅自关停或更换培训地点,夸大或虚假宣传等,经营行为极不规范,导致出现违约情形。
  另一方面则是由家长法律意识淡薄,缺乏证据意识导致。有的家长在选择教育机构时并未认真核查其资质和办学条件,对合同缺乏必要的审查,不注意留存合同、收据等材料;有的家长则盲目相信商家的广告宣传或者口头承诺,将教育机构的广告宣传册当做合同的必要条款,未在合同中书面约定,一旦培训效果不理想,便容易导致纠纷发生。
  法院建议,家长在签订合同前,要对培训机构的资质、场地、师资等情况进行全面考察,理智看待广告宣传,不要冲动之下盲目报班;在订立书面合同时要认真审查相关条款,谨慎签署,对于合同中模棱两可的语句要求培训机构充分释明,对于课时时长、学费概念等均要了解清楚。若对退费规则、培训地点等有特殊要求,应在合同中明确加以约定;报名后,则要注意留存相关证据,如培训合同及相关附件、缴费凭证,保留好与培训机构沟通的录音、视频资料或微信聊天记录等,以备记录、查询和作为纠纷处理的证据,有效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教育培训机构应严格规范管理,与学员订立书面合同,合同条款应尽量表意清晰明确,不使用有歧义的字句。在签订合同时,对于退费等涉及学员重大权利义务的事项进行重点解释和说明。同时,合同内容应遵循诚信原则,在合同已经明确约定了履行方式或合同履行地等要素的情况下,不能轻易变更,必须变更时,应及时与学员协商,保障学员的合法权益。
  来源:京法网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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