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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实施!最新最全【棚户区改造补偿标准】(附提高补偿的对策)

发布日期:2018-06-08    作者:北京京平律师事务所律师
李克强总理说:“棚户区改造要让群众从‘忧居’变‘宜居’,这是百姓天大的事,即使有天大的困难也要做下去”。于国家而言,棚户区改造是城市化进程的必经之道;对百姓来说,则关乎我们以后能否“安居乐业”。今天京平律师就结合被拆迁人的疑问,给大家整理一下棚户区改造的相关知识,帮助大家明确补偿标准,争取提高补偿。


我们房子还挺新,怎么就成棚户区了?!
棚户区是指在城市建设中集中连片建造的、简易结构房屋较多、建筑密度较大、房屋使用年限较长、使用功能不全、基础设施较为简陋的区域。总结为三个字就是:简!乱!差!


棚户区改造范围一般包括城市棚户区、国有工矿棚户区、国有林区棚户区、国有垦区危房,以及部分城中村改造项目(城市规划区内建在集体土地上同时具有棚户区属性的房屋区域)。
由此可知,棚改的范围不可以随意扩大,不是随便一个区域的征收行为都可以戴上棚改的“帽子”伪装成棚户区改造的。但实践中我们常看到的却是以“以棚改代征收”的乱象,征收方为了走棚改审批的“绿色通道”,达到快速用地目的,将建造年代不长、配套设施相对齐全的区域甚至是别墅区纳入棚改范围,进行商业开发。如此令人啼笑皆非的行为并不符合公共利益的要求,我们有权利拒绝拆迁!
棚户区改造有什么特殊的?我们有哪些权利呢?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棚户区改造工作的通知相关规定,棚户区改造具有以下特殊性:
第一,棚改要尊重群众意愿。尊重群众意愿,深入细致做好群众工作,积极引导棚户区居民参与改造。这是棚户区改造的基本要求。有的地方还直接规定了拟签约政策。比如上海市的规定:签约比例不得低于90%,否则征收项目就此终止。


第二,棚改要制定严格的年度计划。一旦棚户区改造的年度计划确定后,不能随意改变棚户区改造项目、调整改造范围。
第三,棚改要依照就近原则安置。棚户区改造要求原地回迁和异地安置相结合,以原地回迁为主。异地安置时,优先考虑就近安置。因此,被拆迁人拥有要求就近安置的权利。
我们的补偿怎么这么低?棚户区改造补偿标准到底是什么?!
棚改的补偿问题是大家最关心的,京平律师遇到最多的咨询就是:“我们棚改的补偿怎么这么低,棚改是否有补偿标准?”棚户区改造的补偿标准要区分国有土地和集体土地上的房屋征收。棚户区改造实行的是货币补偿和产权置换相结合,由棚户区内的居民自愿选择。


棚户区内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
(1)货币补偿
被征收房屋的价值经评估确定,不得低于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被征收房屋类似房地产的市场价格。
如何理解类似房地产市场价格呢?通俗来讲,就是参照就近区位商品房的价格。
(2)产权置换
即安置住房,标准是相同地段最低拆一平米安置一平米。
棚户区内集体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
此种情况多发生于城中村、城乡结合部,因其已经被纳入城市规划区,可参照国有土地上房屋房屋拆迁补偿标准予以补偿,一平只给几百块钱肯定是不合理的。
我们这里棚改补偿这么少,该怎么提高补偿呢?
如果补偿不合理,不同意补偿标准,一定先要做好以下四点:


第一、不要提交权属证明原件;要保留好房屋土地相关证件原件,房屋照片录像等。
第二、不要耗着不协商,延误最佳维权时机;要抓住每一次谈判协商的机会,前提是对方有协商的诚意。
第三、不要草率签署协议;要在仔细审阅安置补偿协议条款后和有权主体慎重签署!
第四、不要等到房子被强拆后才维权;要在保住房子的前提下依法维权,切记房子才是协商提高补偿的最大筹码。如果不能阻止强拆行为发生,就尽你所能去取证。
延伸
征收房屋拆迁只有由“要我拆”和“要我搬”转变为“我要拆”和“我要搬”,棚户区才能真正成为一项“民心工程”和“德政工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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