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赡养协议经老年人同意方为有效

发布日期:2018-06-11    文章来源:互联网
严某和刘某育有两个儿子,分别为严甲和严乙,刘某已于2012年7月去世。刘某去世后,大儿子严甲一直每月支付给严某800元生活费,可从2014年3月起,严甲不知何故突然停止了生活费的支付,严乙更是在赡养老父亲方面分文未出。2014年8月,严某无奈之下将两个儿子告上法庭,要求二人每月分别给付其赡养费1000元。

庭审中,严甲表示,赡养父亲是兄弟二人的法定义务,同意按月支付赡养费,但严某每月退休金有近两千元,且身体尚好,没有重大疾病,不存在大的花销,每人每月1000元的赡养费过高。严乙则提出自己曾经在2010年与哥哥就父母赡养一事达成了口头协议,约定母亲刘某由严乙养老送终,父亲严某由严甲养老送终,现自己已经对母亲尽到了赡养义务,对原告严某的赡养应当按约定由严甲来承担。经法官询问,严某表示并不知道兄弟二人之间存在着如上赡养协议,兄弟二人也认可约定时并未告知父母。法院经审理认为,严乙与严甲就赡养父母一事,并未形成书面协议,如何约定本院已无法认定。两被告在原告年事已高的情况下,不履行赡养义务显属无理,原告诉请两被告支付赡养费理由正当,应予支持。最终,法院支持了原告的诉讼请求。

本案的争议焦点在于严甲与严乙达成的赡养协议是否有效,该协议能否免除严乙对严某的赡养义务。2015年修正的《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第二十条规定,经老年人同意,赡养人之间可以就履行赡养义务签订协议,赡养协议的内容不得违反法律的规定和老年人的意愿。可见,赡养协议的订立必须满足以下条件:一是订立主体仅限于赡养人之间,不包括父母和子女之间签订的赡养协议;二是赡养人之间签订的赡养协议必须征得老年人的同意才有效;三是赡养协议的签订要以遵守法律规定为前提。本案中,严乙提出的赡养协议系严甲与严乙口头订立,无书面材料可供佐证,法院无法核实其真实性以及具体的内容。严某表示其不知晓兄弟二人就赡养刘某和严某一事达成过协议,且兄弟二人也认可就协议一事也并未告知严某,那么即使该协议真实存在,也必然未征得严某同意。最重要的,我国《婚姻法》第二十一条规定,子女对父母有赡养扶助的义务,这就从法律层面上规定了赡养父母是子女的法定义务,不能通过自行订立合同而免除。因此即使严甲与严乙订立的赡养协议属实,因违反了法律规定从而也只能归为无效。

本案涉及到家庭生活中常会出现的一种现象——赡养协议。现实生活中,子女为避免在赡养老人过程中可能出现的纠纷,会在协商一致的基础上签订赡养协议。为避免在此过程中损害老年人的权益,法律规定赡养协议的签订必须征得老年人的同意。子女的赡养义务具有人身性,不能以协议的形式免除。若确有证据证明子女之间约定免除了某人的赡养义务,该协议也只对签订协议的子女有效,而不能约束需要赡养的老年人。

法官提醒,赡养父母是子女的法定义务,子女之间订立赡养协议的出发点应当是为了更好地履行赡养义务,更好地保障父母的晚年生活。如果赡养协议成为了某些人推脱赡养责任、免除赡养义务的工具,这种行为必然是法律和道德都不能容忍的。为人子女都应当正视自己的责任,从自身做起,确保父母能够过一个老有所依、老有所养、老有所乐的晚年。

作者单位: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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