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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履行法定职责起诉后再履行,原告不撤诉如何处理

发布日期:2018-06-11    文章来源:互联网

【案情】

王某认为某小区部分业主加建阳光房违建,多次请求某市城乡建设局处理,某市城乡建设局未予受理。2016年3月,王某以某市城乡建设局不履行法职责为由,提起行政诉讼。法院立案受理后,审理过程中,某市城乡建设局针对某小区阳光房作出处理。针对被告行政单位已经履行法定职责,受理法院向原告王某作了释明,原告王某明确表示对某市城乡建设局后作出的行政行为没有意见,但坚持要求法院对某市建设规划原来不履行法定职责行为继续审理。

【分歧】

第一种意见,原告起诉被告不履行法定职责,现被告已履行法定职责,被告不履行法定职责行为已不是事实,再审理无任何意义,应裁定终结诉讼。

第二种意见,释明后,原告王某不撤诉,应继续审理,查明被告在起诉前是否履行了法定职责,并行政诉讼法第七十四条第二款第(二)项规定作出判决。

【评析】

笔者同意第二种意见,理由如下:

首先,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规定:“人民法院对行政案件宣告判决或者裁定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或者被告改变其所作的具体行政行为,原告同意并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根据这一规定,人民法院在审理行政案件过程中,被告行政机关撤销被诉具体行政行为,原告不同意撤诉,或者原告同意撤诉,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都应继续审理,而不应裁定终结诉讼。是故,第一种观点错误。

其次,对行政单位不履行法定职责,起诉后行政单位才履行法定职责这一情况,行政法和行诉解释没有明确规定,但行政诉讼法对行政机关作出行政行为,相对人不服提起行政诉讼后,行政机关改变原行政行为,行政诉讼法第七十四条第二款第(二)项规定:“被告改变原违法行政行为,原告仍要求确认原行政行为违法的”, 人民法院判决确认违法,但不撤销行政行为。

最后,依行政诉讼法第七十四条第二款第(二)项规定作出确认违法判决的实质是,因行政机关改变了行政行为,原违法的行政行为已经不存在,法院不能对已经不存在的行政行为作出撤销的判决,故而对原违法行政行为作出否定评价的判决。不作为是相对于作为而言的,指行为人负有实施某种积极行为的特定的义务,并且能够实行而不实行的行为。不作为是行为的一种特殊方式,与作为具有一种相反关系。行政行为根据不同的标准可以进行多种分类,其中行政作为与行政不作为是以行政行为存在、表现的形式为标准划分而来的。所谓行政不作为是相对于作为而言,是行政行为所表现出来的可被人所感知的形式,行政不作为与作为都是人们从形式上感知行政行为的结果。因而,不履行法定职责属于行政行为,只是以不作为形式表现,且属于违法行政行为,其原不作为行为也不存在是否撤销问题,只是存在是否判决被告在一定期限履行,两者具有可比性。因而本案可以适用行政诉讼法第七十四条第二款第(二)项规定,依法作出确认违法的判决,但不再作出限被告在一定期限内作出行政行为的判决。

(作者单位:江西省乐平市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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