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法持有毒品罪的辩护词
发布日期:2018-06-15 作者:110网律师
1、案件详细情况
太原市XX区人民检察院指控, 2013年3月9日7时20分许,太原市公安局XX分局侦查人员在太原市XX区XX路将涉嫌非法持有毒品的被告人刘某抓获,当场从其身上查获冰毒疑似物大、小各一袋,共计10.82克。 经检验鉴定,从冰毒疑似物中检出甲基苯丙胺成分。现涉案毒品已收缴。
判决结果:被告人刘某犯非法持有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6个月,并处罚金三千元。
2、律师意见
一、被告人具有法定从轻处罚情节。
根据最高院印发的 《全国部分法院审理毒品犯罪案件工作座谈会纪要》的规定,对因”犯意引诱”实施毒品犯罪的被告人,根据罪贵刑相适应原则,应当依法从轻处罚。本案的事实是: 2013年3月9日,在别人提供线索之下,太原市公安局XX分局在XX路将非法持有毒品的被告刘某抓获。关键是被告人非法持有冰毒共10.82克,且交易价仅仅为两千元。按照市场价,一克冰毒在500元左右,10.82克应该在五千多元上。而被告人却仅仅以两千元就买到了。而且,在被告人买到冰毒前后十几分钟的时间,太原市公安局XX分局的民警就出现了,将被告人刘某现场抓获。如果不是他人引诱,并且事前民警已经知道此次毒品交易,不可能在被告人持有毒品十几分钟,民警便将其抓获。可见,被告人刘斌非法持有毒品是他人的布局。
辩护人认为,该案应当属于“犯意引诱”,应当依法从轻处罚。
二、被告人具有酌定从轻处罚情节。
①本案因特警介入,被告人的犯罪行为一般都在公安机关的控制之下,毒品一般也不易流入社会,其社会危害程度大大减轻,在量刑时,应当加以考虑。
②通过辩护人在庭审中当庭对被告人的发问,证实被告人是因抱着好奇的心态而非法持有毒品,而且是第一次非法持有毒品,并且之前连毒品都未曾吸过。因此,从被告人持有毒品的原因、动机、目的等情节,都可以反映出被告人其主观恶性和社会危害性小,请求法庭酌情从轻、减轻处罚。
③从庭审中, 可以看出被告人对于非法持有毒品罪的罪名也是当庭自愿认罪;根据《刑法》以及最高院印发的《人民法院最高量刑指导意见》等相关规定,被告人具有酌定从轻处罚情节。
④被告人属于初犯、偶犯。被告人走上犯罪道路,只是一念差,心存侥幸所致,比起那些情节恶劣的犯罪分子来讲,其主观恶性并不大。
三、被告人符合缓刑的适用条件。
《刑法》第七十二条规定“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内犯罪分子,根据犯罪分子的犯罪情节和悔罪表现,适用缓刑确实不再危害社会的,可以宣告缓刑。”
综上,辩护人认为,被告人虽然构成非法持有毒品罪,但依据最高院《全国部分法院审理毒品犯罪案件工作座谈会纪要》的规定,被告人具有法定从轻处罚的情节。同时,纵观本案的全部案情,被告人也具有酌定从轻处罚的情节。
最后,辩护人希望合议庭本着实事求是的原则,本着法治教育和惩戒相结合的精神,贯彻"宽严相济”、人性化、轻缓化的刑事司法政策,对被告人从轻判处,适用缓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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