擦亮眼睛看清楚,她是个骗子
发布日期:2018-06-19 文章来源:互联网
2013年1月,外村的金某,与老杨也熟悉,听说老杨的事,拍着胸脯说,她有合适的姑娘介绍给老杨的儿子,这把老杨给乐坏了,老杨深信不疑,一来二去,金某终于要来了姑娘的电话。由于小杨在外地工作,虽没见面,但通过电话和短信,小杨感受到了姑娘的温柔和善解人意,每次小杨想约姑娘见面,总被姑娘巧妙的避开话题,而恋爱中的小杨却没有任何察觉。小杨与姑娘相处期间,姑娘家陆续出现变故,车祸、亲人去世等等,老杨和小杨对这位姑娘很是心疼和同情,短短十个月,先后三十多次转给姑娘十五万余元。
但问题来了,钱花了不少,到现在连姑娘的面还没见着呢,于是,老杨找到了金某,哪知金某顾左右而言他,这让老杨起了疑,随及向公安部门报了案,而金某自知东窗事发早跑没影了。
2014年5月,金某主动公安机关投案,但她却想蒙混过关,这点小计量哪能逃过警察的眼睛。几番审讯下来,金某交待了个清楚,这个所谓的姑娘,实际上是个虚构的人,为能够从轻发落,金某还积极退还了九万元赃款。
庭审中,金某对自己的罪行供认不讳,法院认为,金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隐瞒事实真相,骗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己构成诈骗罪。检察院指控罪名成立,法院予以支持。金某的辩护人提出被告人金某系自首,经庭审查明,金某到公安机关投案,未如实供述自已的罪行,其行为不属我国刑法规定的自首范畴,辩护意见无事实及法律依据,不予采纳。庭审中被告人金某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应当酌情从轻处罚。
最终,法院根据案件事实,判处金某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六万元。继续追缴金某犯罪所得六万余元,发还被害人。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 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四条 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诈骗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 诈骗公私财物价值3000元至1万元以上、3万元至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上的,应当分别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的“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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