咨询律师 找律师 案件委托   热门省份: 北京 浙江 上海 山东 广东 天津 重庆 江苏 湖南 湖北 四川 河南 河北 110法律咨询网 法律咨询 律师在线 法律百科
我的位置:110网首页 >> 资料库 >> 律师随笔 >> 查看资料

北京高级法院关于拆迁和危旧房改造纠纷的受理问题的意见

发布日期:2018-06-25    作者:靳双权律师
  最高人民法院法发[1993]37号文件规定:“以房地产为标的的买卖、租赁、典当纠纷应由民庭受理,以房地产为标的的开发、建筑承包、入股、联营、代理、居间等民事行为发生的纠纷同样应由民庭受理。”我市各级法院应认真贯彻执行上述规定。结合我市的具体情况,现就关于以房地产为标的的其他纠纷的受理问题提出如下意见:
  1、公民之间、法人之间和其他组织之间,以及他们相互之间,因联合建房所产生的联建合同纠纷案件,由民庭受理。
  2、以房屋建设为内容的建设工程承包纠纷,由民庭受理。
  3、对因土地所有权或使用权权属不明发生的争议,不属法院管辖范围,当事人起诉请求确权的,应告知其向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申请解决。
  4、土地所有权、使用权权属明确,当事人因侵权行为产生的纠纷,应作为民事案件受理。但土地主管部门对于侵权行为已作出行政裁决,当事人因不服裁决起诉的,法院应作为行政案件受理。
  5、土地出让、转让合同纠纷,由民庭受理。
  6、其他以房地产为标的开发、建筑承包、入股、联营、代理、居间等民事行为发生的纠纷,由民庭受理。
  7、当事人因房屋纠纷向人民法院起诉的,只要符合受理条件及上述规定,就应直接受理,不得再以一九八七年我院与房管局“关于房屋纠纷先由房管部门处理的联合通知”为根据,要求当事人必须先向房管部门申请调处。
没找到您需要的? 您可以 发布法律咨询 ,我们的律师随时在线为您服务
  • 问题越详细,回答越精确,祝您的问题早日得到解决!
发布咨询
发布您的法律问题
推荐律师
徐荣康律师
上海长宁区
王远洋律师
湖北襄阳
陈宇律师
福建福州
李波律师
广西柳州
刘平律师
重庆渝中
刘海鹰律师
辽宁大连
罗雨晴律师
湖南长沙
孟凡兵律师
江苏南京
蒙彦军律师
陕西西安
热点专题更多
免费法律咨询 | 广告服务 | 律师加盟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1989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