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高级法院关于以房地产为标的的其他纠纷受理问题的意见
发布日期:2018-06-25 作者:靳双权律师
1、公民之间、法人之间和其他组织之间,以及他们相互之间,因联合建房所产生的联建合同纠纷案件,由民庭受理。
2、以房屋建设为内容的建设工程承包纠纷,由民庭受理。
3、对因土地所有权或使用权权属不明发生的争议,不属法院管辖范围,当事人起诉请求确权的,应告知其向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申请解决。
4、土地所有权、使用权权属明确,当事人因侵权行为产生的纠纷,应作为民事案件受理。但土地主管部门对于侵权行为已作出行政裁决,当事人因不服裁决起诉的,法院应作为行政案件受理。
5、土地出让、转让合同纠纷,由民庭受理。
6、其他以房地产为标的开发、建筑承包、入股、联营、代理、居间等民事行为发生的纠纷,由民庭受理。
7、当事人因房屋纠纷向人民法院起诉的,只要符合受理条件及上述规定,就应直接受理,不得再以一九八七年我院与房管局“关于房屋纠纷先由房管部门处理的联合通知”为根据,要求当事人必须先向房管部门申请调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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