咨询律师 找律师 案件委托   热门省份: 北京 浙江 上海 山东 广东 天津 重庆 江苏 湖南 湖北 四川 河南 河北 110法律咨询网 法律咨询 律师在线 法律百科
我的位置:110网首页 >> 资料库 >> 法律常识 >> 查看资料

持借据催讨7.5万借款,却因测谎结论为“赌债”败诉

发布日期:2018-06-26    文章来源:互联网
最近,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的张博法官遇到一起“另类”的债权案件。原告是北京某公司经理王翔(化名),被告是河南省一农民苏念忠(化名)。王翔说,苏念忠欠他7.5万元,有借据为证。苏念忠却说,这钱根本没有借过,而是过年时在老家打麻将输掉的“赌债”。

事实到底是怎样的呢?

案件:赌债还是欠债?

近日,王翔向法院递交诉状,以苏念忠签字的借据为证,要求判令其归还7.5万元借款并偿还利息。借据上写明:因“经营需要,资金短缺”借款,如果逾期,借款人承诺从借款开始按每天支付3倍同期贷款利息作为补偿。借款人承诺:以所有资产承担不可撤销的无限责任,并且由共有人、子女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苏念忠不认可借款事实。他说借据确实是他所写,但这是一笔赌债,他是被迫书写了借据,属于非法的债权债务关系,不同意还款。

苏念忠说,2015年腊月,他在王翔家中打麻将输了大概8万元。过年的时候,王翔到河南的老家找到他催要还款。他因觉得赌博丢人,怕家人知道,所以按王翔的要求出具了借据。

“我不同意被告的意见,我确实给了他钱,是现金给他的。”法庭上,王翔说了另外一套借钱的经过。

王翔说,2014年4月份,他通过邻居认识了苏念忠。2015年2月20日,苏念忠向他借款。他从银行取出现金在河南交给苏念忠。借据是他在北京打印后带到河南并要求苏念忠在借据上签字确认。

双方各有说辞,然而,谁都无法证明自己说的是事实。

王翔虽然手持借据,但他没有向苏念忠交付7.5万元的证据。王翔在法院第一次开庭时表示,他是把7.5万转到其哥哥的账户上,然后从哥哥的账户支出的。第二次开庭,他又说自己是公司经理,是从自己单位的银行账户上取的款。无论这两个说法哪个是真实的,王翔都无法出示从自己账户支出这笔款项的账户明细作为证据。

与此同时,苏念忠也没有证据证明曾经和王翔玩牌输钱。

庭审:欠债人通过测谎鉴定

根据我国法律,一方以欺诈、胁迫等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所形成的借贷关系,应认定为无效。所以,赌债是无效的,即使一方出具了借据,也不受法律保护。

庭审中,苏念忠坚称涉诉款项为双方之间形成的赌债,他没有收到王翔所称的7.5万元借款。他向法院提交鉴定申请,要求进行测谎鉴定。

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公安学研究所心理测试中心受托,对上述借据是基于双方之间真实存在的借款,或是双方之间形成的赌债进行测试。

鉴定意见为,经检测,被测人苏、王两人记忆中存在2015年2月22日的7.5万元借据,是基于双方之间形成的赌债的相关信息。

对该鉴定结果,王翔不认同。但法院判决驳回了他的诉求。

法官:测谎意见可作参考

测谎结论能否作为证据呢?审理此案的张博法官说,测谎意见不是定案的依据,但可以作为办案的参考。因此,法院不能仅凭测谎意见对案件进行判决。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双方当事人对同一事实分别举出相反的证据,但都没有足够的依据否定对方证据的,人民法院应当结合案件情况,判断一方提供证据的证明力是否明显大于另一方提供证据的证明力,并对证明力较大的证据予以确认。”

张博法官认为,在本案中,苏念忠虽然向王翔出具了借据,但又表示并未收到7.5万元借款,涉诉款项实为双方之间形成的赌债。因此,王翔应该进一步证明曾经向苏交付过这7.5万元款项。

可是,在庭审中,王翔对出借款项的来源陈述不一致,又提供不出证据证明其已向苏念忠给付了款项。再结合庭审情况和测谎意见,法庭无法仅依据借据认定苏已收到上述款项,因此,法院驳回了他的诉求。
没找到您需要的? 您可以 发布法律咨询 ,我们的律师随时在线为您服务
  • 问题越详细,回答越精确,祝您的问题早日得到解决!
发布咨询
发布您的法律问题
推荐律师
朱建宇律师
山东菏泽
陈晓云律师
北京西城区
陆腾达律师
重庆江北
吴丁亚律师
北京海淀区
王高强律师
安徽合肥
王远洋律师
湖北襄阳
罗钟亮律师
浙江金华
罗雨晴律师
湖南长沙
金立强律师
河北石家庄
热点专题更多
免费法律咨询 | 广告服务 | 律师加盟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2330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