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起由案外人参与履行的合作协议纠纷案
发布日期:2018-06-26 文章来源:互联网
这是一起拖欠多年的合作协议纠纷案。2010年9月15日,申请执行人郭某向红旗法院申请立案执行被执行人张某和郑某,在调查被执行人可有执行财产情况时,发现郑某在2010年4月16日以166000元购买东风雪铁龙牌轿车一部。2010年6月3日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作出民事判决书。2010年8月25日郑某与郭某某签订二手车买卖合同,以160000元的价格将其名下东风雪铁龙牌轿车卖给郭某某。2013年4月1日,被执行人郑某向红旗法院交执行款2000元。从此,经电话多次联系均拒不到庭,再也不与法院照面,后下落不明查找不到。
2014年11月26日,红旗法院先后向新乡市公安局东街分局呈报了报案材料、案件移交书、立案建议书,说明被执行人郑某在本案件的民事判决书已经生效后,其于2010年8月25日将其名下东风雪铁龙轿车卖给郭某某,已有能力履行判决义务却拒不履行,且携款失踪,躲避法院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之规定,郑某的行为已构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请予以立案侦查。
不久,公安机关以郑某涉嫌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立案后,很快将郑某刑事拘留。
真是不给点压力就难有“动”力呀!拘留还没几天,被执行人这边便有行动了。2017年9月19日,突然有一案外人周某,主动来到法院,请求与申请人郭某见面和谈。在红旗法院执行局范法官的见证下,二人达成了“执行和解协议”,周某承诺在2017年12月31日前,转账或现金支付给申请人郭某案件全部本金和利息。如案外人周某按约定时间将协议履行完毕,此执行案件全部结案,双方别无其他纠纷;如案外人周某未履行协议约定的内容,申请执行人郭某将申请红旗法院恢复强制执行。周某还向红旗法院写下了“执行担保保证书”,保证本人自愿替被执行人郑某、张某偿还郭某全部执行款项。如我不能按执行和解协议履行还款责任,你院可以直接执行我本人的财产,并由我承担相关法律责任。
随之,案外人周某当场替二被执行人履行了部分还款义务,表示所剩款数将尽快还清。郑某也从拘留所出来,加入到和周某一起凑款、尽快偿还申请人郭某的行动之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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