雇员履行了赔偿义务后能否向雇主追偿?──一起提供劳务致害责任纠纷案件引发的思考
发布日期:2015-04-11 作者:戴高明律师
案情回放
彭某驾驶农用三轮车与陈某驾驶的电动车相撞,造成陈某受伤和电动车损坏的交通事故,事故发生后,彭某驾车逃离事故现场。陈某丈夫闻讯后将其送往医院抢救并报警。竹溪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认定彭某负事故的全部责任,陈某无责任。且彭某因无证驾驶被公安机关行政拘留十日。此次事故造成陈某两处骨折,住院治疗68天,经法医鉴定其伤情构成十级伤残。除陈某自己支付了1300元医疗费外,其余医疗费7950元由彭某垫付。现陈某以方某为车辆所有人,请求判令彭某、方某赔偿各项损失共计50916元。
因彭某外出务工未参加诉讼,方某又拒不认可是该车辆所有人。法院依法缺席审理陈某诉彭某、方某机动车交通事故损害责任纠纷一案,并判决彭某赔偿陈某49670元,方某不承担责任,判决生效并已执行完毕后,彭某以雇员身份诉请判决方某赔偿其已赔偿给陈某的49670元赔偿款。
法庭经审理查明,彭某驾驶的农用三轮车未购买机动车强制责任险且彭某与方某之间确系雇佣关系的事实,认为雇主方某应当承担责任,因彭某存在重大过失行为,应减轻雇主的责任,故判决方某承担50%的责任,其余部分由彭某自行承担。判决后,双方表示服判息诉,并已主动履行了判决确定的义务。
争议焦点及认定
一、彭某是方某雇佣的雇员,彭某是否应承担责任?
根据最高法院《人身损害赔偿解释》第九条规定: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致人损害的,雇主应当承担赔偿责任;雇员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致人损害的,应当与雇主承担连带赔偿责任。雇主承担连带赔偿责任的,可以向雇员追偿。本案中,彭某受雇于方某,且事故发生在从事雇佣活动过程中,原则上由雇主方某承担赔偿责任,但因彭某肇事后逃逸导致承担全部责任,应认定其行为存在重大过失,因此法庭依法判决彭某与方某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二、雇员彭某是否有权请求雇主方某承担责任?
依据《侵权责任法》第三十五条规定个人之间形成劳务关系,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接受劳务一方承担侵权责任。最高法院《人身损害赔偿解释》第九条规定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致人损害的,雇主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可以得出雇主承担的是无过错责任,是承担责任的主体,但本案中因彭某存在重大过失行为,导致与雇主应承担连带责任,因为连带责任是对外,对内二人是按份责任,因此当彭某承担了全部赔偿责任后可以向方某追偿超出自己应承担的份额,故法院作出上述判决。
办案感悟
1、准确把握和分析案情。
准确把握和分析案情是正确裁判的关键,本案首先缘于一起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彭某无证驾驶车辆,因疏忽大意导致事故发生,事故发生后也没有选择积极主动地对伤者进行救助而是驾车逃离现场,导致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其行为应认定存在重大过失。陈某主张二被告承担连带赔偿责任,但因方某拒不承认自己是车辆所有人,彭某又外出无法到庭,法庭依法缺席审判,判令彭某承担全部责任,方某无责任,此案结案后,彭某主张追偿权,法官依据彭某提供的证据查明彭某与方某之间确系雇佣关系的事实,另查明彭某驾驶的农用三轮车未购买机动车强制责任险,且该车是方某所有并雇佣彭某驾驶而造成的交通事故,因此判定二人承担连带责任,进而依据二者的过错程度酌情对二者承担的责任进行了划分。
2、正确理解和适用法律。
正确理解和适用法律是依法裁判的要求,依据《侵权责任法》第三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个人之间形成劳务关系,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接受劳务一方承担侵权责任。本条规定并未考虑到提供劳务一方的主观过错,也未规定接受劳务一方对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致他人损害的提供劳务一方享有的追偿权,依据《人身损害赔偿解释》第九条规定,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致人损害的,雇主应承担赔偿责任;雇员因故意或重大过失致人损害的,应当与雇主承担连带赔偿责任。雇主承担连带赔偿责任的,可以向雇员追偿。本案中,彭某作为提供劳务方,在从事雇佣活动过程中致人损害原则上是由雇主即接受劳务一方承担赔偿责任,而关于“从事雇佣活动”的界定,主要是指从事雇主授权或者指示范围内的生产经营活动或者其他劳务活动。雇员的行为超出授权范围,但其表现形式是履行职务或者与履行职务有内在联系的,应当认定为“从事雇佣活动”。本案中彭某的行为属于从事雇佣活动,而且事故发生后,彭某没有选择积极主动对伤者进行救助而是选择了驾车逃离,导致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其行为宜认定为存在重大过失行为,依法应当与雇主承担连带赔偿责任,而在雇员彭某已经承担了全部赔偿责任后,是否有权向雇主追偿呢?法律并未明确规定,但根据审判实践,法无明文规定即可为,雇员承担全部责任后也应有权向雇主追偿超出自己应承担的份额。宣判后,双方表示服判息诉,收到了很好的社会效果和法律效果。
3、合理研判和酌定责任
追偿权的形成一是承担的责任超出自己的承担范围或者本不应承担的责任;二是需实际承担了赔偿责任,方能行使追偿权。本案认定彭某应承担连带责任而不应当承担全部责任,那么在彭某承担了全部赔偿责任后应向方某追偿多少份额?就需要法官运用自由裁量权进行酌情认定,办案法官选择依据双方的过错程度进行划分,雇主方某在选用无证驾驶人员彭某从事雇佣活动方面以及没有依法对自己的车辆购买机动车强制责任险,在事故发生后,也没有积极承担赔偿义务而是选择不承认自己是车辆所有人,企图蒙混过关,逃避法律义务的履行方面均存在过错,应承担责任,方某作为雇员,明知自己没有驾驶证仍驾驶车辆,且在事故发生后选择驾车逃离现场,导致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方面有过错。另外,方某作为接受劳务方相对受益较大,依据公平原则和双方的过错程度,办案法官酌定二人各承担50%的赔偿责任。宣判后,二被告均表示不服,承办法官找到二人讲明各自的过错和依法应承担的责任。经过详细的释法答疑二人表示服判息诉并主动履行了法律规定的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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