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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汉猝死,养老院是否承担护理不力之责?

发布日期:2018-06-28    文章来源:互联网
张老汉,60年生人,因半身不遂,生活不能自理,2015年12月,其子将其送入养老院并签订合同,约定由养老院负责照顾张老汉的饮食起居以及生活护理。2017年11月11日,张老汉在吃早饭时,突然不省人事,养老院立即对其进行救治,同时拨打120,医院在清理张老汉呼吸道时,从其食道中取出一直径约10cm的馒头块,在抢救过程中,张老汉一直没有生命迹象,经过50分钟的抢救,医院宣布张老汉死亡,死亡原因,医院初步考虑为窒息。2017年11月14日,医院出具《居民死亡医学证书》,死亡原因为猝死。

张老汉之子小张认为,养老院未能尽到看护责任,导致其父亲在用餐时窒息,在实施抢救时,养老院因未能正确施救,导致其父因抢救不及时死亡,养老院应当承担责任,故诉至法院,要求养老院赔偿医院费、护理费、丧葬费、死亡赔偿金等各项损失共计89万余元。

养老院认为,张老汉入住被告处前因为脑溢血住院治疗十五天后转入被告处,当时神智不清,说明原告的父亲本身就存在疾病,但经过被告精心调养和护理,身体状况逐渐好转,且饮食从刚开始不能自主进食到后来长期都可以自主饮食。且张老汉在发生意外后,被告积极进行施救,且拨打120,履行了应尽的责任,故本案不排除原告父亲因为脑溢血突发导致死亡。



小张认为,养老院排除自己的责任,加重了原告的责任,张老汉半身不遂,且自己不能控制自己,需要全面护理。

养老院认为,根据合同约定,其向张老汉提供基本医疗保健服务,为其提供生活起居,文化娱乐,康复训练等护理,如将其自行饮食导致窒息或者猝死归咎于养老院,不符合公平原则。原告提出需要全面护理,根据张老汉的身体状况,养老院为了促进各项身体技能的健康恢复,尽量做到张老汉自身可以做的让其自己做,多锻炼,对此张老汉也是同意的。关于其饮食部分,养老院是协助或提醒老人进食,根据张老汉的身体状况,他的饮食是可以自理的。

关于张老汉猝死之责,如何定论?本案正在审理中,敬请继续关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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