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赔偿主体要件
发布日期:2018-06-28 文章来源:互联网
国家赔偿主体要件是指国家承担赔偿责任必须具备的主体条件,即国家对哪些组织和个人的侵权行为负责赔偿。国家赔偿的主体要件具有以下特征:第一,这里的主体要件是指侵权行为主体,而不是责任主体。国家赔偿是国家承担的一种法律责任,而国家是抽象的概念,其意志必须通过国家机关和公务员的行为表达和实现,所以实施侵权行为的主体不是抽象的,而是具体的。在我国,侵权行为主体包括国家机关、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和国家机关委托的组织及个人。对于上述人员实施的职务侵权行为,国家均应当承担赔偿责任,不能以实施侵权行为的主体不是国家自身为由免除其责任。第二,侵权行为主体要件经历了由强变弱的过程。从许多国家的赔偿制度看,赔偿制度建立初期,严格限制侵权主体的范围,强调国家只对一定范围内的公务员的侵权行为负责,随着赔偿制度的发展、赔偿范围的扩大,一些国家放松了对侵权行为主体要件的限制,倾向于扩大对公务员的解释,并且将国家机关纳入侵权主体范围。
(二)侵权主体的种类
根据我国国家赔偿法的规定,原则上侵权行为主体包括两类:国家机关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特殊情况下,还包括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和行政机关委托的组织和个人。
1.国家机关。国家机关是指依照宪法和组织法的规定设置的,行使国家权力、实现国家职能的机关。在我国,按照国家机关的不同职能,可以分为立法机关、行政机关、检察机关、审判机关和军事机关。由于国家机关在行使权力过程中都有可能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所以,理论上所有国家机关都是侵权行为主体。我国宪法和民法通则的规定也反映了这一点。宪法第41条第3款规定,由于国家机关或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侵犯公民权利而受到损失的人,有依照法律规定取得赔偿的权利。民法通则第121条规定,国家机关或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执行职务中,侵犯公民、法人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但实际情况有所不同,并不是所有国家机关都是侵权行为主体,各国法律对此都有所限制。只有特定范围的国家机关才构成侵权行为主体,这与国家赔偿的范围实际上是一个问题的两个方面。我国作为侵权主体的国家机关有以下几类:
(1)国家行政机关。国家行政机关是指依照宪法和行政组织法的规定而设置的行使国家行政职能的国家机关。首先,行政机关是专门代表国家行使国家职能的,因而与政党、社会团体及社会组织有严格区别;其次,行政机关行使行政职能,即执行法律,管理国家内政、外交事务,这一点与行使立法职能的立法机关、行使司法职能的司法机关有着严格的区别;最后,行政机关是依照宪法和组织法的规定设置的国家机关,这一点与根据法律、法规授权行使行政职能的组织有区别。就范围而言,行政机关包括上至中央人民政府国务院,下至基层人民政府乡镇政府的各级各类行政组织,不仅包括各级政府及其所属部门和机构,也包括非常设机构和临时机构。由于行政机关在执行法律,管理内政外交事务时必然与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发生各种关系,因而很有可能成为国家侵权主体。对于国家行政机关实施的侵权行为,国家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2)国家司法机关。国家司法机关是指代表国家行使侦查、检察、审判和看守所、监狱管理职权的机关。根据我国宪法和组织法的规定,司法机关包括行使刑事侦查权的各级公安机关和安全机关,行使侦查权和检察权的各级人民检察院和专门检察院,行使审判权的各级人民法院和专门人民法院,行使监狱管理职权的监狱管理机关。必须说明的是,公安机关和安全机关虽然是国家行政机关的组成部分,但依照法律行使一部分司法权力,即侦查权,因而它们是具有双重职能的国家机关。专门人民法院中的军事法院,专门人民检察院中的军事检察院虽然是军事机关的组成部分,但它们行使的权力是司法权力,所以也是具有双重身份的司法机关。此外,监狱管理机关也是行政机关的组成部分,但它行使的是执行刑罚的权力,因而也属于具有双重身份的司法机关。司法机关掌握和行使的权力与公民、法人的人身财产权利息息相关,因而司法机关也可能成为国家侵权主体,国家对于司法机关的侵权行为造成的损害,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2.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是指国家依照法定方式和程序任用的,在各类国家机关工作的,行使国家权力执行公务的人员,包括行政机关的公务员,司法机关的侦查人员、检察人员、审判人员和监狱看守管教人员等,但不包括国家机关的勤杂人员和服务人员。因为勤杂、服务人员不行使国家权力,也不执行公务。由于勤杂、服务人员违法侵犯他人合法权利造成损害的,如机关司机撞伤他人的,国家不承担赔偿责任,即使要赔偿,也应当由司机所在机关以其自有财产依照民法的规定给予赔偿,不适用国家赔偿的规则。
我国国家赔偿法规定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是指行政机关的公务员、司法机关行使侦查、检察、审判和监狱管理职能的工作人员,同时也包括法律、法规授权组织的人员和行政机关委托的行使国家权力的人员。此外,还包括自愿协助执行国家公务的普通公民。当然,对上述人员的侵权行为造成的损害,国家是否承担赔偿责任,还要看是否符合其他赔偿责任的构成要件。例如,公安机关的工作人员在休假期间殴打他人的行为是个人行为,国家不负赔偿责任,此时的公安人员就不是国家侵权行为的主体。
3.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是指根据具体法律、法规的授权而行使特定行政职能的非国家机关组织。首先,它们是非国家机关组织,不具有国家机关的地位,只有在法律、法规授权时,它们才享有国家权力和承担行政法律责任;其次,法律、法规授权组织是以自己名义行使职权并承担责任的,与行政机关委托的组织以行政机关的名义行使职权并由行政机关承担责任有质的区别;再次,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行使的特定职权是具体法律、法规授予的,而非行政组织法授予的,法律、法规的授权通常限于某种具体领域和事项:最后,具体法律、法规对相应组织的授权是有期限的,一旦行政事项完成,授权即告终止。
法律、法规授权组织的范围通常很广,包括社会组织、团体、企事业组织和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法律、法规授权组织行使行政职权时必然对公民、法人的合法权益产生影响,所以,它们也是国家侵权主体之一,国家对其行为应当承担责任。法律、法规授权组织的人员根据法律、法规行使权力履行职务的行为应当视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行为,国家也应当对此承担责任。
4.行政机关委托的组织。行政机关委托的组织和个人是指受行政机关的委托行使一定行政职权的非国家机关的组织和非国家公务员的个人。首先,被委托的组织不是国家机关,被委托的个人也不是国家公务员,他们的经常性工作不是执行国家公务;其次,被委托组织和个人仅能根据委托行使一定的行政职权,非经委托,不得行使国家职权;再次,被委托组织和个人以委托机关的名义行使权力,其行为产生的法律后果由委托的行政机关承担;最后,被委托的组织行使的职权是基于委托机关的委托,而非法律、法规的授权。受委托的组织和个人行使职权的行为造成他人损害的,虽然侵权主体是被委托的组织和个人,但责任应当归属于委托的行政机关,行政机关应当承担国家赔偿责任。但是,委托机关并不是对受委托组织和个人的所有行为承担责任,如果受托人按自己意愿从事与职务无任何关联的行为造成损害,国家不负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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