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房东”私自转租 房东诉解除合同并付租金获支持
发布日期:2018-06-29 文章来源:互联网
经审理查明,2015年5月1日,原告刘某与被告李某签订《房屋租赁合同》,原告将自有的两间商铺出租给被告开店使用,租赁期限三年。被告李某在给付了原告刘某第一年的租金后,在未经原告同意的情况下,将其所承租店面转让给第三人,并签订了《转让协议书》。第三年原告要收取被告的租金时,得知被告未经原告同意将店面转租给了第三人。现原告要求被告支付第三年的房租29400元,被告提出房屋已转租给第三人,要求由第三人支付,拒不支付房租。
一审法院认为:公民、法人的财产权受法律保护,侵害他人财产权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原、被告之间签订的《房屋租赁合同》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法院予以确认。原、被告之间的租赁合同关系成立,原告依合同约定向被告交付了店面给被告使用,被告在使用后应依合同约定支付相应租金。因被告在承租期限内无正当理由迟延交付相应租金且在未经原告同意的情况下将其承租店面转租给第三人,故原告要求解除合同并要求被告支付第三年租金29400元理由充分,法院予以支持。据此,遂依法作出如前判决。(陈先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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