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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签合同仓促上岗 因工受伤公司拒赔诉法院

发布日期:2018-06-29    文章来源:互联网
中国法院网讯 (刘昌海)  因社保关系仍在原单位,张某未能与新公司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就被新公司派到外地,结果触电受伤,新公司却以双方不存在劳动关系为由拒绝赔偿。3月26日,随着上诉期的届满,江苏省海安县人民法院审理的这起确认劳动关系纠纷终于尘埃落定,法院最终确认白云公司与张某自2017年2月17日实际用工之时已形成劳动关系。

张某与王某系同乡。张某在一家公司从事变压器维修工作。王某系另外一家公司车间主任。2017年初,张某告诉王某,其准备从“老东家”离职,另找工作。王某称,其可以考虑到自己所在的公司工作。在王某的引荐下,张某两次与该公司副总季某接触,并就用工问题进行协商。因张某尚未与之前的公司办妥离职手续,新公司未与张某签订书面劳动合同。此后,张某向“老东家”提交了辞职报告。

2017年2月16日,王某通知张某一同前往安徽合肥维修变压器。次日早上5点,张某准时来到新公司,与王某及变压器装配人员袁某、孟某一同前往安徽合肥。维修过程中,张某不慎触电受伤,随即被送往医院救治。期间,王某为张某垫付了部分医疗费用。同年3月3日,“老东家”停缴了张某的社会保险。

同年5月,因新公司否认双方存在劳动关系,拒绝赔偿医疗费等损失,张某提起劳动仲裁,要求确认其与新公司之间存在劳动关系。2017年7月,仲裁委裁决确定双方之间存在劳动关系。该公司不服,诉至海安县法院,请求确认白二者之间不存在劳动关系。

海安法院经审理认为,虽然事发时张某的社会保险仍由原单位缴纳,但这只是入职流程问题,并不能成为双方建立劳动关系的法律阻碍。双方已多次就用工问题进行协商,新公司虽否认双方曾达成用工合意,但也未能提供充分、令人信服的理由。综合双方所述理由的正当性及合理性,从民事证据高度盖然性的角度出发,可以认定双方已就用工问题达成合意。遂做出上述判决。

一审判决后,双方当事人均未上诉,该判决已生效。

连线法官:

该案一审承办法官民一庭副庭长潘秀宗介绍,劳动合同是双方就劳动者提供劳动,用人单位提供报酬所达成的合意。因此,用工合意是判断双方是否存在劳动关系的重要标准。一般而言,意思表示可以明示和默示两种方式作出。在用工合意的方面,明示的合意包括签订劳动合同、发放工作证、缴纳社会保险等;默示的合意则需要依据经验法则,结合双方当事人的具体行为予以综合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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