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遭遇恶意“别车”,你该怎么办?

发布日期:2018-06-29    文章来源:互联网
在出差的路上,司机讲述了一个“速度与激情”的经历。初春的天气总是活泼地变个不停,当天的温度非常宜人,放松地开着车、听着小曲。突然,后车用远光灯示意,意图超车,但快车道上有一辆货车正在逼近。他别无选择,只能加速前进,跟货车拉开距离,给后车制造超车机会。但是,好心往往不被别人理解,后车对司机的加速行为并不领情,后车加速通过应急车道将司机赶超,直接变道至司机的正前方,在变道的过程中伴随着减速,迫使司机减速,避免发生碰撞,后车接连对他进行了两三次恶意阻拦、穿插、追逐的行为。

司机在几次躲闪之后,让那个车“溜之大吉了”,这是一个让肾上腺素飙升的经历,司机回忆当天的场景时,一个劲地用感叹词来形容他的心情。

看到司机的车有行车记录仪,询问得知,司机并没有报警,我这冲动的小情绪,建议司机向高速交通警察部门进行报案。起初,司机以一种事情已经过去了的心态放弃报警,最后,在我的怂恿下司机去报了案。

老司机们都知道高速公路上有监测违法行驶车辆的监控,但是监控是隔段设置,没有做到覆盖式监测。幸好司机的车上有行车记录仪,否则就没有举报的证据。

高速公路上的违法驾驶行为是由高速公路交通警察受理,在各地市公安交警支队下辖的高速公路大队,由区县的高速公路警察组成,其管理的辖区是其各自所属区县行政区域内的所有高速公路,或者是高速公路大队指定的管理区域。对于违法驾驶行为,应当向对违法驾驶行为发生地的区县高速公路交通警察报案。

对于这种追逐驾驶行为,相关的法律没有非常明确的规定,该行为被包含在其他的违法行为之中,高速交警做出行政处罚的自由裁量权很宽泛,没有明确、严格的处罚标准。

《道路交通法》和《道路交通法实施条例》没有明确禁止追逐驾驶行为,仅仅规定:在道路同方向划有2条以上机动车道的,变更车道的机动车不得影响相关车道内行驶的机动车的正常行驶。当然,即使没有规定,正常人也都知道不能追逐驾驶,但问题是,如果有追逐驾驶的行为,在该两处法律渊源中没有明确的处罚条款,执法人员没有明确的执法和处罚依据。

对于处罚依据,在《道路交通法》中范范地规定:机动车驾驶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关于道路通行规定的,处警告或者二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

对追逐驾驶行为人最高处以200元的罚款,我认为这个处罚力度和违法程度是不相适应的,处罚力度明显过低。追逐驾驶的危险系数太高,如果追逐车辆发生碰撞,事故的损伤结果会是巨大的,包括人员伤亡、财产损失,人员的伤亡更是不可逆的。当面对严重的追逐驾驶行为,相关的道路交通法规没有非常明确的处罚依据。

在网络上查询了一些相关的新闻报道,追逐驾驶的事例频繁发生,有的造成了人员和财产的损伤。对于这种社会危害性很高的行为仅以处罚200元明显不够,对行为人也起不到警示作用,更不会起到指导作用。为了以儆效尤,警示他人不准有这种行为,高速交警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六条关于寻衅滋事的规定,对行为人做出拘留或并处罚款的行政处罚。

与之对比明显的,《刑法》对追逐驾驶却有明确的规定,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可以危险驾驶罪处以拘役,并处罚金。

对于追逐驾驶的处罚力度从警告或者罚款,到拘留或并处罚款,再到拘役并处罚金,这样的处罚梯度是合情合理的,但是,我认为关于追逐驾驶的处罚梯度有两个地方需要修正,仅以个人建议。

第一,对禁止追逐驾驶应当予以明确规定,应当在《道路安全法》及相关交通法规中予以明确,不得有追逐驾驶的违法行为,否则将给予扣分、罚款的行政处罚,并且提高对该行为处罚的最低标准。

第二,拘留或并处罚款和拘役并处罚金的违法情节存在混淆,界限不够明确、清晰。会造成同一种追逐驾驶行为可以适用两种处罚措施,即行政处罚和刑事处罚,高速公路警察可以对此做出拘留的行政处罚,也可以对此行为以危险驾驶罪立案侦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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