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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故意逃避不到庭的离婚纠纷案件处理

发布日期:2018-07-01    作者:许仙凤律师
对于此种情况,也有两种表现:一是被告拒绝签收开庭传票;二是被告收了开庭传票而拒不到庭。对于前者可以依据《民事诉讼法》送达的规定,适用邮寄送达、留置送送,直至公告送达;对于后者可以二次传唤。二者均视为被告收到了传票。由于离婚纠纷案件需要对婚姻、子女及财产作出处理,属于被告不到庭就无法查清案情的案件。依据《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九条规定:“人民法院对必须到庭的被告,经两次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拘传。”对于被告故意逃避不到庭的,可以依法强制其出庭应诉。但现实中由于被告出于不想离婚或离婚后小孩照顾问题等原因考虑,故意躲避法院工作人员,法院工作人员对其实施拘传非常困难。对此情况,法律没有明确规定。最高人民法院民一庭《关于婚姻家庭继承离婚案件民事审判实务问答》12、“离婚案件,被告经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是否当庭作出离婚判决?答:因离婚案件必须调解,一方不到庭,法院一般要慎重对待,一般不会作出缺席判决。但对公告送达的案件除外。”也就是说,对于公告送达的离婚案件可以缺席判决离婚。目前司法实务中,有的法院经合法传唤,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缺席判决准予离婚;也有的法院裁决不准离婚。但很明显后一种处理方式对原告很不公平,也会助长有此类心态的被告千方百计地躲避。张印富律师认为被告故意逃避不到庭应诉,可以视为其自动放弃离与不离的选择权与话语权;无视法律权威,可以推定为与原告矛盾激化,无共同语言,从而缺席判决准予离婚。当然,此种情况下,对于夫妻共同财产问题,可以待被告出现后,由原、被告另行协商或起诉处理,以彰显对被告的公平。现在,有些地方高级人民法院已通过会议纪要的方式取得共识,比如,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鲁高法〔2011〕297号)、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事审判工作座谈会会议纪要》(2013年)中明确:“如果婚姻一方当事人起诉与对方离婚,而对方下落不明的,可以采取公告送达的方式送达诉讼文书,并采取缺席判决的方式判决双方离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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