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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末安排员工培训,需支付加班费

发布日期:2018-07-03    文章来源:互联网
  周末安排员工培训,需支付加班费
  孙女士是沈阳某幼儿园的助理教师。在职期间,幼儿园在休息日安排孙女士进行岗位培训共计25天。2015年5月26日,孙女士申请仲裁,要求幼儿园支付休息日安排培训的加班费23192.8元。幼儿园不同意支付,仲裁委经过审理后,裁决幼儿园支付孙女士休息日加班费21581.61元。
  幼儿园不服,起诉到法院。理由为:加班应当具备如下条件:(1)“加班”是用人单位要求的,(2)“加班”的内容体现用人单位的意愿即用人单位为了生产经营需要,(3)“加班”是在标准工作之外的工作。但孙女士参加“AMS”培训并非幼儿园的要求,幼儿园更未强制孙女士必须参加,而是双方经过协商签订《培训协议》后,孙女士自愿参加的。本案经一审、二审、再审。最终判决为,幼儿园应当支付孙女士加班费21581.61元。
  【法律解析】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44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按照下列标准支付高于劳动者正常工作时间工资的工资报酬:(一)安排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一百五十的工资报酬;(二)休息日安排劳动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补休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二百的工资报酬;(三)法定休假日安排劳动者工作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三百的工资报酬。
  从劳动法的规定看,需支付加班费的前提是用人单位“安排”的加班,所以,本案重点在:是员工自行参加的培训还是公司安排的培训。经过法院的审理,确定是公司安排的培训,法院判决支付加班费完全没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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