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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门男子捡到银行卡取现后主动投案被判刑

发布日期:2018-07-09    作者:王胜利律师
家住海门的郁某最近“摊上了事儿”,因为取走了捡来的银行卡内1.5万元钱,他受到了刑事处罚。昨天,记者从海门检察院获悉,经该院提起公诉,海门法院以信用卡诈骗罪判处郁某拘役4个月,缓刑6个月,并处罚金2万元。
今年4月15日上午,郁某去银行取完钱准备离开时看到ATM机大厅地上有一张银行卡,捡起发现银行卡背面有6个数字。抱着试一试的心态,郁某把卡插入ATM机,卡上的6位数字正是银行卡密码,于是他分5次从卡内取走了1.5万元。回到单位后,郁某越想越心虚,觉得这钱是不义之财。思想斗争许久后,他将这事告诉了单位领导,在单位领导的陪同下,当天下午到当地派出所主动投案,并将银行卡和1.5万元交给了民警。本以为将钱退还后就没事了,郁某没有想到事情并非如此简单,他捡卡取现的行为已经涉嫌信用卡诈骗罪。今年6月,经海门检察院提起公诉,郁某因犯信用卡诈骗罪被海门法院判处上述刑罚。
“或许有人觉得,捡到银行卡取了里面的钱和在路上捡到钱是一回事,因为不是偷,谈不上犯法,最多是种不道德行为,但这是一种错误的观念。”办案检察官提醒广大市民,捡到钱只需在失主出现后返还失主即可,不构成犯罪,除非数额较大,拒不交还,才涉嫌侵占罪,但捡到银行卡取现属于信用卡诈骗,我国《刑法》有明确规定。因此,当捡到遗失的银行卡时,应当交给发卡银行或公安机关等部门,不义之财切不可取。(张亮 张春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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