连带责任保证期间是否适用诉讼时效中断、中止或延长?
发布日期:2018-07-10 作者:邓普云律师
我国担保法第二十六条有关六个月或合同约定的保证期间的规定,其性质属于除斥期间,即债权人能够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之权利存在的预定期间,它不同于诉讼时效。六个月或合同约定的保证期间一旦届满,将使债权人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这项实体权利归于消灭,或者讲在这种情形下保证人将免除保证责任;而诉讼时效期间届满并非消灭实体权利。另外,法定的六个月或合同约定的保证期间作为除斥期间,一般为不变期间,要么为法定的自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六个月,要么合同另有约定,不因任何事由(包括债权人向保证人主张权利)而中止、中断或延长,不应适用民事诉讼法有关诉讼时效中止、中断或延长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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