咨询律师 找律师 案件委托   热门省份: 北京 浙江 上海 山东 广东 天津 重庆 江苏 湖南 湖北 四川 河南 河北 110法律咨询网 法律咨询 律师在线 法律百科
我的位置:110网首页 >> 资料库 >> 案例分析 >> 涉外事务类案例 >> 其他涉外法律事务 >> 查看资料

周立波案给大众的启示

发布日期:2018-07-13    作者:110网律师


主持人周立波“涉毒持枪”案,以检方撤诉而告终,得以回国。就该事件,周立波接受媒体采访。采访中涉及的内容,可以展示给公众更多,公众也可以从此事件中受到启发。
人们拒绝毒品,希望远离毒品。但要在生活中做到远离毒品,还要处处留心,正所谓害人之心不可有,防人之心不可无。生活在城市这样的陌生人社会,车辆也已经进入普通家庭,给毒贩子创造了条件。我们在生活中不仅要防止车内物品被盗,也要注意管好自己的车,必要时检查,不要被毒贩子藏毒,给自己的生活带来不必要的烦恼,甚至被栽赃。
美国司法,非法证据排除规则普遍适用。此案件中,枪、可卡因等主要证据,都被作为非法证据排除。
美国司法,实行无罪推定,即直接推定一个人是无罪的,只有被证实和判决有罪,才认定为犯罪。

涉及到司法中的非法证据排除。那么,非法证据排除来自哪里?
1920年西尔弗恩木材公司案,确立了政府机构违反宪法取得的证据在审判中不具有证明力。应该排除运用。周立波案中,警方属于政府机构,一方面没有获得车主同意搜查的书面证据,另一方面又没有取得法院的搜查令,因此搜查是非法的。此时搜查出来的枪支和毒品,就失去了证据的作用,没有证明力,应该排除。
这样的价值取向对吗?如果法院采用政府机构违反程序取得的证据,虽然惩罚了一个人或者几个人,但是,认可了政府机构的违法行为,这将导致任何一个人都有可能遭受政府机构违反程序行为的侵害,就认可了对社会的侵害。因此,在两者之间,只能取非法证据排除,而不能认可政府机构违反程序取得的证据

没找到您需要的? 您可以 发布法律咨询 ,我们的律师随时在线为您服务
  • 问题越详细,回答越精确,祝您的问题早日得到解决!
发布咨询
发布您的法律问题
推荐律师
王皓律师
黑龙江哈尔滨
罗雨晴律师
湖南长沙
孟凡兵律师
江苏南京
陈皓元律师
福建厦门
李晓航律师
黑龙江哈尔滨
高宏图律师
河北保定
吴健弘律师
浙江杭州
崔新江律师
河南郑州
刘同发律师
河北保定
热点专题更多
免费法律咨询 | 广告服务 | 律师加盟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2214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