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独占使用许可的商标能转让吗?

发布日期:2018-07-16    作者:姚雷律师
王某在1999年11月与某酒厂签订了“商标独占使用许可协议”,约定某酒厂将其所有的第33类注册商标受权其独占使用。如果酒厂转让,事先应通知王某,王某有优先购买权。2000年6月该酒厂被注销,债权债务归原企业法定代表人张某所有。后张某与李某签订了“商标转让协议”,将该注册商标转让。王某请求法院确认“商标独占使用许可协议”有效、“商标转让协议”无效。那么,独占使用许可的商标能转让吗?
不能。《商标法》第40条规定:“商标注册人可以通过签订商标使用许可合同,许可他人使用其注册商标。许可人应当监督被许可人使用其注册商标的商品质量。被许可人应当保证使用该注册商标的商品质量。经许可使用他人注册商标的,必须在使用该注册商标的商品上标明被许可人的名称和商品产地。商标使用许可合同应当报商标局备案。”
同时《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3条规定:“商标法第四十条规定的商标使用许可包括以下三类:
(1) 独占使用许可,是指商标注册人在约定的期间、地域和以约定的方式,将该注册商标仅许可一个被许可人使用,商标注册人依约定不得使用该注册商标;
(2) 排他使用许可,是指商标注册人在约定的期间、地域和以约定的方式,将该注册商标仅许可一个被许可人使用,商标注册人依约定可以使用该注册商标但不得另行许可他人使用该注册商标;
(3) 普通使用许可,是指商标注册人在约定的期间、地域和以约定的方式,许可他人使用其注册商标,并可自行使用该注册商标和许可他人使用其注册商标。”
某酒厂签订的“商标独占使用许可协议”中关于某酒厂转让该商标,事先应通知王某,王某有优先购买权的约定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任何一方不得违反。张某违反了“商标独占使用许可协议”的约定,张某与李某订立的“商标转让协议”不具有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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