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没有公司公章,但有现场管理人员签字确认的结算单,该现场管理人员构成表见代理,该工

发布日期:2018-07-19    作者:胡钦律师
没有公司公章,但有现场管理人员签字确认的结算单,该现场管理人员构成表见代理,该工程结算单可作为结算依据
关键字:表见代理 承揽合同 拖欠合同款 实际施工人 现场代表 签约代表 结算单、签证单  
【审理法院】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良庆区人民法院

【案情介绍】
   2014年8月14日, 原告公司与被告公司签订三份《防火门定做合同》。双方约定由原告公司按照被告公司的要求制作、安装防火门,工程地点在广西梧州市某小区,被告公司按工程施工阶段支付相应的合同金。
2016年1月6日,双方公司各派现场管理人员依据三份合同与施工现场情况进行总工程结算,被告公司应当支付1163428.68元合同款,双方的现场管理人员均在结算单上签字。被告公司认为现场管理人员无公司特别授权,属于无权代理,因此被告公司不认可结算单上的结算数据,拒不支付合同款。
2017年3月,原告公司向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良庆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被告公司按照结算单上的数据支付拖欠的合同款。
 
【代理律师诉讼策略】
1、首先,本案要确定唯一的结算单是否真实,能否根据结算单
上的结算数据认定工程量。
因为工程完工后,两家公司都没有再进行结算,所以可以认定原
告公司已经认可这唯一的一张结算单是真实的。但是被告公司对该份结算单数据是否认的态度。因此原告公司在诉讼时向法院申请被告公司现场管理人员作为第三人出庭,因为第三人对当时原被告两家公司履行合同的情况非常了解,有利于本案调查。
   2、要证明第三人的代理权,是属于无权代理、有权代理还是属于表见代理。
因为三份《防火门定做合同》上都有着第三人的签字,他的身份都是被告公司的“现场代表”与“签约代表”,故第三人签署的结算单的行为构成表见代理,可以让原告公司有充足的理由相信第三人就是被告的授权代理人。
【法院判决结果-原告胜诉】
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良庆区人民法院判决:1、第三人构成表见代理,结算单是双方公司的真实意思表示;2、被告公司向原告公司支付拖欠的合同款。
【律师点评】
 由于现在很多施工的现场是没有公司公章的,很多现场签证、结算
单都是现场工作人员签署的,所以无论签订何种书面文书,一定要有
公司的授权代表人签名,或者是施工合同上指定的现场代表,要么就
需要在现场的文书上加盖公司的公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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