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妻子沉迷赌博丈夫诉请离婚,要回彩礼应满足哪些条件?

发布日期:2018-07-26    作者:杜红涛律师
案情回顾:妻子沉迷赌博丈夫诉请离婚
2008年3月,冯某荣与邱某香经人介绍相识谈婚,同年5月1日双方登记结婚。婚后三日,邱某香便开始外出打麻将赌博,天天早出晚归,经常在外过夜不回家住宿,引起丈夫不满,夫妻间常为此事发生争吵。2008年8月2日,邱某香又外出与他人打麻将至第二天早上七时才回家,丈夫冯某荣便质问妻子为何又在外过夜,邱某香便与丈夫争吵,并以此为由回娘家居住,还将结婚时购买的电视机、DVD、毛毯等财产搬到其娘家,冯某荣到岳母家接其回家时,邱某香则躲避拒不与丈夫见面。直至2009年5月,邱某香仍居住在其娘家,致使夫妻分居。冯某荣便以夫妻未建立感情为由诉请法院要求离婚,邱某香向法院表示同意离婚。
法院判决:准予离婚,酌情由被告返还一部分彩礼
法院经审理认为,原告与被告相识时间短,仓促结婚,婚后三日双方便产生矛盾,三个月后夫妻便分居至今,致使双方婚后未建立感情。现双方均表示同意离婚,法院予以支持。原告诉请要求被告返还彩礼,考虑到原、被告双方结婚时间短,原告给付被告彩礼后已给原告生活造成一定困难,可酌情由被告返还一部分。
律师说法:要回彩礼应满足哪些条件
关于彩礼纠纷处理的一般原则,《婚姻法》未作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公布的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条规定: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
(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
(二)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的;
(三)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的。
适用前款第(二)、(三)项的规定,应当以双方离婚为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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