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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有房屋的共有人可以提起析产诉讼进行中止强制执行房产

发布日期:2018-07-30    作者:崔新江律师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十四条第一款规定,对被执行人与其他人共有的财产,人民法院可以查封、扣押、冻结,并及时通知共有人。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九十九条规定,共有人约定不得分割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以维持共有关系的,应当按照约定,但共有人有重大理由需要分割的,可以请求分割;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份共有人可以随时请求分割,共同共有人在共有的基础丧失或者有重大理由需要分割时可以请求分割。因分割对其他共有人造成损害的,应当给予赔偿。
据此,涉案共有人可请求对涉案共有房屋进行分割,且可对分割造成的损失主张权利。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一百条规定,共有人可以协商确定分割方式。达不成协议,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可以分割并且不会因分割减损价值的,应当对实物予以分割;难以分割或者因分割会减损价值的,应当对折价或者拍卖、变卖取得的价款予以分割。共有人分割所得的不动产或者动产有瑕疵的,其他共有人应当分担损失。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十四条第二款规定,共有人协议分割共有财产,并经债权人认可的,人民法院可以认定有效。查封、扣押、冻结的效力及于协议分割后被执行人享有份额内的财产,对其他共有人享有份额的财产的查封、扣押、冻结,人民法院应当裁定予以解除。据此,共有人可先行协商分割,并经债权人认可;如协商不成或债权人不认可,再视情对共有物予以实物分割或变价分割或作价补偿等;并据此及时变更保全措施。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十四条第三款规定,共有人提起析产诉讼或者申请执行人代位提起析产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准许。诉讼期间中止对该财产的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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