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共有人如何在房产继承中保护自身权益?
发布日期:2017-10-16 作者:靳双权律师
一、原告诉称
原告杨三虎、杨一虎、杨五虎、杨四虎诉称,杨六与杨李氏系夫妻,育有杨一虎、杨二虎、杨三虎、杨四虎、杨五虎五子女。杨六、杨李氏共同拥有苏村镇杨家村301号院(原有北房三间、西房、东房各一大间),并居住于此。杨晓系杨二虎之子。杨三虎出资将北房三间翻建成北房四间、新建厕所一间并将院落垒满院墙,该房产先由杨三虎居住,现由杨二虎居住。现涉案房产面临搬迁,杨二虎擅自签署财产处理协议,杨晓系被安置人,侵犯我们权益,故1、请求依法分割苏村镇杨家村北一区301号院宅院及房屋所得拆迁补偿款;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二、被告辩称
被告杨二虎、杨晓辩称,1、原告诉求已过诉讼时效。2、3、杨二虎将涉案房产全部新建,有北房5间、东房3间、西房3间。
三、审理查明
经审理查明,杨二虎与杨三虎未经其他法定继承人同意擅自协议将涉案房产作出分割处理的行为已经法院的生效判决认定无效。且该涉案房产系基于在杨六及杨李氏建立的旧房屋而翻建,杨六、杨李氏对该涉案房产依法享有相应的份额。杨二虎、杨晓向法院提交一份海淀区私有房屋临时施工许可证,根据该证件显示,杨二虎系产权人。因拆迁腾退时杨晓为该院落的被腾退人,故拆迁所得款项全部由杨晓收取。
四、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判决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经审理后判决:
(1)杨晓支付杨三虎房屋折价补偿款人民币二万元。
(2)驳回杨三虎其他诉讼请求。
(3)驳回杨一虎、杨五虎、杨四虎全部诉讼请求。
五、律师靳双权点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七十八条,财产可以由两个以上的公民、法人共有。共有分为按份共有和共同共有。按份共有人按照各自的份额,对共有财产分享权利,分担义务。共同共有人对共有财产享有权利,承担义务。按份共有财产的每个共有人有权要求将自己的份额分出或者转让。但在出售时,其他共有人在同等条件下,有优先购买的权利。涉案房产虽系杨六、杨李氏所有,四原告主张继承涉案房产原有房屋,因旧房距今已有30年之久且已经灭失,故可以认定四原告对于该部分的继承权已经丧失,故法院不予支持其主张。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七十五条,公民的个人财产,包括公民的合法收入、房屋、储蓄、生活用品、文物、图书资料、林木、牲畜和法律允许公民所有的生产资料以及其他合法财产。公民的合法财产受法律保护,禁止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侵占、哄抢、破坏或者非法查封、扣押、冻结、没收。本案中,杨三虎对翻建部分享有所有权,杨二虎对其翻建部分享有所有权,故杨三虎有权要求杨晓酌情支付其折价补偿款。
综上所述,法院的判决是正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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