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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协议离婚,婚姻期间一方投资算共同财产吗?

发布日期:2018-08-06    作者:杜红涛律师
导读:婚姻类纠纷案件涉及的法律关系复杂,权利义务纠纷处理难度较大,尤其是有关夫妻共同财产的案件处理起来更是棘手。夫妻协议离婚,婚姻期间一方投资算共同财产吗?请看下文案例。案情简介:夫妻协议离婚,一方投资剩余财产起纠纷
杜某(男)、李某(女)于2016年1月21日自由结婚,于2016年10月12日在婚姻登记部门自愿解除婚姻关系,双方约定解除婚姻关系后,各自财产归个人,包括杜某为李某结婚用房时的装修投资款50余万元,算完帐后一次性解决。但李某不讲诚信,杜某和李某双方办理完离婚手续后,李某至今不提及双方财产分割事宜。杜某遂向法院起诉,要求李某依照约定分割财产。
法院判决:婚姻期间投资剩余共有,判决李某依约分割财产
法院经审理查明,杜某与李某于2016年10月12日登记离婚,离婚协议书是双方离婚时的真实意思表示,杜某在离婚时已认可双方没有财产、房屋、债务处理问题。根据我国《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财产分割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7条、第8条规定,法院判决李某与杜某分割剩余28万元。
律师说法:婚姻期间一方投资算共同财产吗?
我国《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财产分割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7条规定:“对个人财产还是夫妻共同财产难以确定的,主张权利的一方有责任举证。当事人举不出有力证据,人民法院又无法查实的,按夫妻共同财产处理。”;第8条规定:“夫妻共同财产,原则上均等分割。根据生产、生活的实际需要和财产的来源等情况,具体处理时也可以有所差别。属于个人专用的物品,一般归个人所有。”另外,区别收益属婚前个人所有还是婚后夫妻共同的标准在于该收益是经营产生还是自然孳息。一方以个人财产投资于公司、企业经营,基于该投资产生的利润分配或股权分红等收益的取得是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该收益为夫妻共同财产;一方婚前房屋出租,在婚姻存续期间所获得的收益也是夫妻共同财产;一方以个人财产购买房产、债券、黄金、古董等财产产生的增值属于个人所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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