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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感情破裂为由主张离婚 如何判断夫妻感情是否确已破裂

发布日期:2018-08-06    作者:杜红涛律师
导读:在审理离婚案件中,夫妻感情是否确已破裂是人民法院作出是否准予离婚判决的前提条件。那么,关于夫妻感情破裂的衡量标准,我国法律或司法解释是否已有明确规定呢?在司法实践中,法院究竟又是如何判断夫妻感情是否确已破裂的呢?下面我们将通过案例为您详细解析。  案情简介:以夫妻感情破裂为由主张离婚
  2010年3月8日,金某某与曹某某经人介绍登记结婚,婚后感情较好;2011年2月7日,双方生育一子曹某乙,现随曹某某一起生活。在双方共同生活期间,既无共同财产和存款,也无共同外债,但经常因为家庭琐事发生纠纷,另外,双方均在外打工,聚少离多,致使夫妻感情受到一定影响。现金某某以夫妻感情破裂为由要求与曹某某离婚,曹某某不同意离婚。
  法院判决:不足以证明夫妻感情破裂的离婚请求不予支持
  金某某与曹某某结婚多年,并生育子女,夫妻感情尚好。虽然双方在共同生活期间曾为家庭琐事发生纠纷,聚少离多,致使夫妻感情受到一定影响,但夫妻感情尚未达到确已破裂的程度,且曹某某对金某某陈述的离婚理由不予认可,金某某亦未提交相应的证据予以证实,故对金某某的离婚诉请本院不予支持。
  律师说法:如何判断夫妻感情是否确已破裂?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一)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可知,在审理离婚案件时,是否准予离婚应以夫妻感情是否破裂作为区分的界限。
  在司法实践中,判断夫妻感情是否确已破裂,应当从婚姻基础、婚后感情、离婚原因、夫妻关系的现状和有无和好的可能等方面综合分析。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如何认定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若干具体意见》的规定,凡属下列情形之一的,视为夫妻感情确已破裂。一方坚决要求离婚,经调解无效,可依法判决准予离婚。
  1.一方患有法定禁止结婚疾病的,或一方有生理缺陷,或其它原因不能发生性行为,且难以治愈的。
  2.婚前缺乏了解,草率结婚,婚后未建立起夫妻感情,难以共同生活的。
  3.婚前隐瞒了精神病,婚后经治不愈,或者婚前知道对方患有精神病而与其结婚,或一方在夫妻共同生活期间患精神病,久治不愈的。
  4.一方欺骗对方,或者在结婚登记时弄虚作假,骗取《结婚证》的。
  5.双方办理结婚登记后,未同居生活,无和好可能的。
  6.包办、买卖婚姻、婚后一方随即提出离婚,或者虽共同生活多年,但确未建立起夫妻感情的。
  7.因感情不和分居已满3年,确无和好可能的,或者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又分居满1年,互不履行夫妻义务的。
  8.一方与他人通奸、非法同居,经教育仍无悔改表现,无过错一方起诉离婚,或者过错方起诉离婚,对方不同意离婚,经批评教育,处分,或在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过错方又起诉离婚,确无和好可能的。
  9.一方重婚,对方提出离婚的。
  10.一方好逸恶劳、有赌博等恶习,不履行家庭义务、屡教不改,夫妻难以共同生活的。
  11.一方被依法判处长期徒刑,或其违法、犯罪行为严重伤害夫妻感情的。
  12.一方下落不明满二年,对方起诉离婚,经公告查找确无下落的。
  13.受对方的虐待、遗弃,或者受对方亲属虐待,或虐待对方亲属,经教育不改,另一方不谅解的。
  14.因其他原因导致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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