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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内发现孩子非亲生,如何主张赔偿?

发布日期:2018-08-06    作者:张颖律师
发现小女儿不是亲生的,常德汉寿的胡先生向法院起诉,请求离婚,并请求判令妻子陈女士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日前,汉寿县法院审理了该案。

陈女士与胡先生是2005年经人介绍认识的,2008年3月办理了结婚登记,同年7月,陈女士与胡先生的大女儿胡甲出生。2015年2月,二女儿胡乙出生。胡先生越看小女孩越不像自己,便起了疑心。今年年初,胡先生偷偷委托司法鉴定机构对自己与胡乙进行亲子鉴定。结果让胡先生很失望,胡先生与胡乙俩不是父女。

胡先生向当地人民法院起诉,请求离婚,并请求判令陈女士向自己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他把亲子鉴定结论等证据,一并提交给了法院。

庭审中,陈女士反对离婚,辩称胡甲、胡乙均系两人的婚生女,胡先生与两名女儿均已形成教育抚养关系,无论两人的婚姻关系是否解除,夫妻俩对胡甲、胡乙均具有教育抚养的义务和责任;她不认可司法鉴定机构的鉴定结论,并且拒绝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

法院认为,陈女士在两人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内生育的胡乙与胡先生无亲子关系,严重违反了夫妻应当忠诚的法定义务,另外胡先生坚决要求离婚,故可以认定两人的夫妻感情确已彻底破裂,对胡先生要求与陈女士离婚的诉讼请求,予以支持。

日前,法院对该案作出一审判决,准允胡先生与陈女士离婚;胡甲归胡先生抚养,陈女士支付相关抚养费。胡乙归陈女士抚养,胡先生无须支付抚养费。陈女士赔偿胡先生精神损害抚慰金1万元;赔偿胡先生对胡乙的抚养费2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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