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们在法院达成的调解书,你凭啥撤销丨民间借贷
发布日期:2018-08-07 作者:安治国律师
案件背景
甲因资金周转需要,向乙借款19.5万元。到期甲未归还,乙向法院提起诉讼,二审中,在人民法院的主持下,甲与乙达成调解协议:甲认可欠付事实,并同意用丙公司欠付自己的工程款中优先支付。丙公司得知此事后,认为甲、乙二人达成的调解协议对该公司设定了义务,已经对该公司的实体权利造成了损害,故以甲、乙二人达成的调解书侵害了作为第三人的己方利益为由,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撤销调解书。
那么丙公司向法院提起的撤销他人调解书的诉讼是否能得到法院的支持呢?我们一起来看看法律是如何规定的。
我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六条规定:“对当事人双方的诉讼标的,第三人认为有独立请求权的,有权提起诉讼。对当事人双方的诉讼标的,第三人虽然没有独立请求权,但案件处理结果同他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的,可以申请参加诉讼,或者由人民法院通知他参加诉讼。人民法院判决承担民事责任的第三人,有当事人的诉讼权利义务。前两款规定的第三人,因不能归责于本人的事由未参加诉讼,但有证据证明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调解书的部分或者全部内容错误,损害其民事权益的,可以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民事权益受到损害之日起六个月内,向作出该判决、裁定、调解书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人民法院经审理,诉讼请求成立的,应当改变或者撤销原判决、裁定、调解书;诉讼请求不成立的,驳回诉讼请求。”该款规定可以看出,第三人向法院提起撤销他人判决、调解的诉讼,就是第三人撤销之诉,这是一种案外第三人认为法院已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调解书损害其民事权益而在规定时限内向原审法院提出申请要求撤销他人之间已经生效的、错误的判决、裁定和调解书,法院依法就第三人的申请进行审理并作出裁决,以确保第三人民事权益不受损害的一项诉讼制度。根据民事诉讼的规定,我国第三人撤销之诉的适用需同时满足以下的条件:
诉讼主体
高一那年,我作为插班生进入了高一八班。
记得走进班级的第一步,我就对眼前的新集体感到陌生,一张张新面孔凑一起成为一个小小的朋友圈,自顾自的说着属于他们的悄悄话。
因为当时的他们已经是经过一个月的军训,相互熟悉彼此了,而我也因为内向的性格,在班级中显得没有存在感。
自己就一个人吃饭, 一个人走在回宿舍的路上 一个人打水,一个人写作业,一个人熬过最孤单的那一段时光。
诉讼管辖
民事诉讼法对于第三人撤销之诉的管辖作了特别规定,不适用地域管辖、级别管辖的规定,由作出生效判决、裁定、调解书的人民法院专属管辖。
诉讼时效
第三人应当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民事权益受到损害之日起6个月内提起诉讼,逾期人民法院不予受理,已经受理的应予驳回。
提起事由
第三人提起撤销之诉必须符合以下法定事由:(1) 有证据证明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调解书部分或者全部内容错误。也就是说提起时必须有证据证明,必须针对针对已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调解书,必须是判决、裁定、调解书的内容错误,内容包括部分内容和全部内容。 (2) 因不能归责于本人的事由而未参加诉讼。即第三人未参加诉讼的责任不在于其本人,因自己的原因而没有参加诉讼的,不能提出撤销之诉。 (3)自己的民事权益受损害,第三人才得主张撤销权利。
审理范围
在审理该类案件时,应当围绕原判决、裁定、调解书是否对第三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为审查重点,围绕涉及第三人相关事项进行审理,对于不涉及第三人事项的原判决、裁定、调解书内容,不在审查范围之列。
本文认为,本案调解书中关于“用丙公司欠付自己的工程款中优先支付”的内容,表明甲承诺把丙公司偿还给自己的工程款,优先用于向乙偿还债务,即实际偿还人仍然是甲而非丙公司,该调解书并没有为丙公司设立新的义务,也没有对其合法权益造成侵害。丙公司对调解书中双方当事人的诉讼标的没有独立的请求权,调解书的内容亦与该公司没有利害关系,从第三人撤销之诉的主体要求看,丙公司不是提起撤销之诉的适格主体;从提起第三人撤销之诉的事由看,甲、乙二人的调解书,有证据证明甲乙双方存在合法的债权债务关系,没有未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故丙公司也没有向法院提起第三人撤销之诉的合法事由。所以,就丙公司提起的“第三人撤销之诉”,法院应当裁定驳回第三人的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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