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组织卖淫罪与容留卖淫罪的区别

发布日期:2018-08-14    作者:路光亮律师
   组织卖淫罪,是指行为人以招募、雇佣、强迫、引诱、容留等手段,将分散的卖淫人员纠集、控制起来,管理、安排其进行卖淫。其内涵包括组织、策划、指挥他人卖淫的行为。一般情况下,这些卖淫人员本身带有一种自愿性,组织者都要有组织行为。组织性具体体现在以下三方面:(1)是否建立卖淫组织。(2)是否对卖淫者进行管理。(3)是否组织、安排卖淫活动。
  容留卖淫罪是仅为卖淫人员提供进行卖淫活动的处所的行为。此罪没有形成卖淫组织,行为人没有组织、管理卖淫活动。
区分二者的关键在于其是否具有组织性,要把握理解组织卖淫罪是一种组织行为,行为人的主观上具有控制他人从事卖淫活动的特征。
  
路律师在此提醒大家:如果能够正确区分两者的内函,有利于在刑事辩护中对当事人是否构成犯罪、构成何种罪名做出准确判断,对其量刑更是有重大影响,因此必须慎之又慎。
 
刑法:
第三百五十八条 【组织卖淫罪;强迫卖淫罪;协助组织卖淫罪】组织、强迫他人卖淫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组织、强迫未成年人卖淫的,依照前款的规定从重处罚。 
  犯前两款罪,并有杀害、伤害、强奸、绑架等犯罪行为的,依照数罪并罚的规定处罚。 
  为组织卖淫的人招募、运送人员或者有其他协助组织他人卖淫行为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第三百五十九条 【引诱、容留、介绍卖淫罪;引诱幼女卖淫罪】引诱、容留、介绍他人卖淫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引诱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卖淫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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