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热点·揭秘】“黄牛”非法销售演出票,法律如何制裁?
发布日期:2018-08-17 作者:石文辉律师
【律师解答】
“黄牛”非法销售演出票,法律上如何制裁?
1、“黄牛”就是俗称的“票贩子”。用于描述一堆人在那里抢购物资或票券,然后加价出售的一群人。
2、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52条以及《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2016修订)》第51条的规定,“黄牛”销售演出票属于违法行为,情节严重的,可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1)伪造、变造、倒卖车票、船票、航空客票、文艺演出票、体育比赛入场券或者其他有价票证、凭证的,“黄牛”出售的演出票,扰乱市场秩序,按照《治安管理处罚法》第52条的规定,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2)根据《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2016修订)》第51条的规定,伪造、变造营业性演出门票或者倒卖伪造、变造的营业性演出门票的,情节严重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例如,“黄牛”出售的演出票是假票,严重扰乱市场秩序,根据《刑法》266条,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
【律师建议】
门票供不应求,有传言“黄牛党”借机炒作,甚至声称“是与大麦网合作”,趁机抬高票价。建议广大市民在正规售票平台购票,以免上当受骗。
【相关法条】
《治安管理处罚法》
第52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一)伪造、变造或者买卖国家机关、人民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或者其他组织的公文、证件、证明文件、印章的;
(二)买卖或者使用伪造、变造的国家机关、人民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或者其他组织的公文、证件、证明文件的;
(三)伪造、变造、倒卖车票、船票、航空客票、文艺演出票、体育比赛入场券或者其他有价票证、凭证的;
(四)伪造、变造船舶户牌,买卖或者使用伪造、变造的船舶户牌,或者涂改船舶发动机号码的。
《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2016修订)》
第51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公安部门或者公安消防机构依据法定职权依法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违反本条例安全、消防管理规定的;
(二)伪造、变造营业性演出门票或者倒卖伪造、变造的营业性演出门票的。
《刑法》
第266条【诈骗罪】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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