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假身份”入职受伤,员工需承担主要责任
发布日期:2018-08-21 作者:110网律师
案情简介
2014年6月9日,李某以案外人“张某”的身份证信息入职某公司做杂工。公司以“张某”名义为李某参加了社会保险。2015年7月22日,李某在工作中发生受伤事故。同日,公司将李某送去医院进行治疗,共住院65天。住院期间,公司向李某支付了护理费、伙食补助费,并垫付了李某的医疗费、鉴定费等。2015年12月1日,东莞市社会保障局认定李某于2015年7月22日的受伤事故为工伤。2015年12月17日,东莞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出具鉴定书,认定李某伤残等级为伤残八级。
裁判结果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七条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即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李某冒用案外人“张某”的身份入职并不影响双方之间建立劳动关系。公司依法履行了为劳动者参加社会保险的义务后,发生工伤事故时,应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工伤职工的医疗费、鉴定费、住院治疗工伤伙食补助费、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等相关工伤保险待遇。李某借用他人的身份证,以“张某”的名义入职,导致发生工伤事故时不能享受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的上述工伤保险待遇。对此,李某存在过错,应承担主要责任。公司未能认真核实被告的身份信息,亦存在过错,应承担次要责任。
法官说法
为劳动者参加工伤保险是企业的义务,更是对劳动者人身安全提供了一份保障。实践中,不少劳动者,尤其是已经或快要达到退休年龄的劳动者,假借他人身份或者使用假身份证与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用人单位根据劳动者提供的身份信息投保了工伤保险。当发生工伤事故时,劳动者因其提供虚假身份证而无法从工伤保险基金处获赔,依《工伤保险条例》、《广东省工伤保险条例》本应由工伤保险基金向劳动者支付的款项,由劳动者自行承担主要责任,用人单位承担次要责任。
发布咨询
相关文章
相关法律知识
最新文章
- 工伤待遇协商未果,劳动仲裁助其获赔
- 农民工工地受伤,多次调解终获赔偿
- 农民工打工受伤成残疾,法律援助维权获胜诉
- 本律师成功代理一起劳动工伤仲裁案,委托人获赔64万余元,最大限度维护了委托人合法权
- 【工伤赔偿】周某富工伤六级赔偿案 :向法院申请公司破产,助委托人拿到赔偿款
- 工亡赔偿案例简介
- 山东潍坊高速服务区工伤认定案例解析(已超退休年龄68周岁)
- 工伤仲裁申请书
- 2023年浙江省非因工死亡赔偿的最新标准和数额
- 本律师代理的一起行政撤销再审案(撤销工伤认定),现将再审申请书予以发布。
- 工作中受伤,该如何进行工伤认定?认定为工伤后,下一步程序是什么?
- 提前解除房屋租赁合同需注意的问题
- 亡父后的索赔之路
- 2023年湖北武汉掩饰隐瞒犯罪所得量刑数额标准
- 劳动者拒绝签订劳动合同后,用人单位应当进行催告并形成完备的用工材料或拒绝用工,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