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产公司签销售合同附协助办理产权登记义务
发布日期:2018-08-25 作者:110网律师
中国法院网讯 (陈祥玲) 谢某与某房地产公司签订了一份《商品房购房合同》,然而历经十年之久该房地产公司一直未协助谢某办理不动产权证书。近日,湖南省华容县人民法院审结这起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案,判房地产公司协助谢某办理房屋产权登记。
法院经审理认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十四条规定,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时生效。原、被告之间签订的《商品房购房合同》经法院判决确认有效,且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的规定,当事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应当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谢某有要求该公司协助办理房屋转移登记的权利,如不存在法律或事实上不能履行的情形,该公司负有协助谢某办理房屋转移登记的义务。现该房地产公司未能提交相关的证据材料,没有证明其已履行了办理涉案房屋产权手续的协助义务,应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故法院据此认定某房地产公司未能依约履行其协助义务。现谢某作为涉案房屋的买受方,要求该房地产公司履行《商品房购房合同》附随义务,协助办理涉案房屋的产权手续,于法有据,应予以支持。
法官寄语:房地产公司与买受方签订的购房合同,房地产公司具有协助买受人办理产权登记等义务。若房地产违反法律规定无故未履行该义务,买受人可向法院起诉主张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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